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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9月05日 星期一

“孕妇学校问我参不参加胎教班家政公司问我要不要保姆。现在,推销胎毛笔、胎儿手足印的也来电话……他们连孩子的预产期都清楚!”戚女士苦恼地问——

【社会热点】“我的信息安全,谁保障”

尹晓鹏
《工人日报》(2010年09月05日 002版)

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迫在眉睫 CFP供稿

这几天,山东的戚女士和丈夫赵先生正为个人信息被泄露而头疼。

戚女士怀孕3个月了,最近总收到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和电话。午休手机关机,还有电话打到家里的座机上。后来,丈夫赵先生把座机电话线拔了。“无处不在!”赵先生说,“我们家信箱里满满的全是广告!”

“干什么的都有。前一阵多是孕妇学校问我参不参加学习班和胎教班,家政公司问我要不要家政服务员和保姆。现在,推销胎毛笔、胎儿手足印的也来电话,昨天我老公竟然接到起名公司打来的的电话,问要不要给孩子取个顺风顺水的名字!”

戚女士说,“他们连孩子的预产期都清楚!我都搞不懂,我们的个人信息他们是怎么知道的!”

个人信息被泄之忧

赵先生还向笔者反映,半年前,他们家买新车后还曾经收到过电话诈骗,说是车管所,要退汽车购置税,赵先生没信。之后还接到过保险公司的电话,推销汽车保险的。

赵先生很无奈地说:“我连谁动了我的信息我都不知道。我的信息安全,谁来保障?”

笔者在北京街头进行了随机调查,在接受调查的市民中,其中有82%的市民收到过垃圾短信或者类似的电话,约27%的人收到过垃圾广告。内容涉及房地产、股票、私募基金等众多类别。

不过,普遍反映还没有达到戚女士所说的那种“骚扰”的程度,只是觉得很烦。

笔者在网上进行搜索,当键入关键词“出售个人信息资料”时,在搜索结果中,一些出售个人信息的网页和广告比比皆是,客户资料门类众多,且数量惊人。

在一个网站上,公然宣称可以出售股民电话资料、期货客户资料、外汇客户资料、车主客户资料等十一个类别的个人资料信息。且保证“资料属实,属于最齐全,品种最多,含金量最高,质量最可靠资料,接通率,成功率非常高。”

就像戚女士问的,这些个人资料信息,他们是怎么获取的?

谁动了我的个人信息

现在各种信息泄露方式非常多。一些商家或个人通过问卷调查、网络注册、会员登记等方式收集用户信息;消费者在就医、求职、买车、买房、买保险、办理各种会员卡或银行卡时填写的个人信息被出售;废旧电脑磁盘恢复数据等等。

长期工作在司法一线的王学武介绍说,“你甚至都想不到,你印名片也会泄露你的个人信息。”

笔者从一位开文印店的店主处获知,印制名片的底版是涂有感光材料的铝板,由于铝板具有一定的回收价值,很多废品收购人员经常前来收购。不过文印店的老板们更愿意于卖给一些企业的“信息员”。因为“买主都是想搜集底版上面的信息,出价会更高一些,比卖废品更划算。”

笔者在京城几家酒店调查时发现,客人入住酒店时,酒店工作人员需要查验客人身份证,并详细登记客人的相关信息,客人退房后如果没有特别交代销毁,这些信息仍然会储存在酒店的电脑系统中。

同样,笔者在一些网吧了解到,到网吧上网除了使用上网卡之外,一些网吧还要求上网者详细登记身份证号码和姓名,以备公安部门检查。但是笔者发现,这些个人信息并没有严格地保管并及时销毁,很可能泄露出去。

“现在你办个什么事都得要登记身份,哪怕你去抽奖中奖了都要。”北京市民张金明说,“我现在都不知道我的个人信息被多少商家攥着,也不知道会被谁在什么时候把我‘卖’了。”

张先生的担忧并不是毫无根据的。去年“3·15”晚会上,央视曝光了山东省内移动通讯运营商以盈利为目的,大量发送商业广告短信的行为。更为恶劣的是,运营商还出售用户信息给垃圾短信群发公司。

在前不久,北京市朝阳法院就公开审理了一起个人信息泄露案件,案件中3名来自电信运营商的工作人员被指控利用工作之便,向调查公司非法提供、出售用户的个人信息。

笔者了解到,在电信运营商内部,从营业厅的营业员到公司的高管均可以接触到手机用户的完整信息,但是手机用户却不知道自己的信息是在那个环节被泄露的。就算知道被泄露了,也不知道是被谁泄露的,也没有办法去取证,更不要谈拿其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说,就算是电信运营商出卖了用户信息,也几乎没人能告赢,因为运营商可以将责任推给其他机构,如房产中介、汽车行等,因为很多用户也在那里留下了相关信息。

“我现在感觉,个人信息还有什么安全可言?”张金明无奈地说。

迫切需要立法保护

笔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到,我国《身份证法》和《护照法》都规定: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工作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个人信息流失屡禁不止,社会反映强烈。对此,已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上述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明确了相关机构和人员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义务,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七)的实施具有较强的法律威慑力,是保护个人信息和追究违规者责任的法律依据。

不过,山东大学法学教师张其山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示,通过《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目前还有局限性:一方面,《刑法》规定禁止出售和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主体还只是银行、医院等少数机构,像房产中介、汽车销售店等这类的商业机构不在此列;另一方面,法律责任的追究只针对信息泄露方,而没有涉及对购买方和收集方的惩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吕艳滨表示,解决的关键在于信息的收集和利用,一定要加强事前的管制。到底哪些个人信息是可以收集的,应当怎么收集个人信息,现在都没有规定,所以在个人信息收集和利用方面就很乱。谁想收集就收集,谁想收集什么就收集什么,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想转移给谁就转移给谁。对于个人的受损的权益来说,加害方,也就是说滥用信息的机构,对它的这种刑事处罚,对于解决一些被滥用的个人的民事权益,保护他们的民事权益,也不是很有效。从个案来说,实际上事后处罚终究还是有一定的局限性,最关键的要加强加强事前的管制,堵住源头。

笔者在网上搜索了一下,截至目前,经媒体公开报道的,对获取贩卖个人信息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十多起案件。这与整个互联网上数以万计的出售个人信息的广告相比,形成了非常鲜明的对比。

长期工作在司法一线的王学武表示,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案件很难侦破,因为不知道是在哪个环节泄露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取证非常困难;就算是知道了,这样的交易很多是在网上进行的,对有关部门侦破此类案件造成了相当大的难度。高收益并且很难被打击到,这或许就是许多违法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的原因之一。

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的王志梅律师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我们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和力度是不够的,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这样的专门法律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是非常有必要的。

据了解,有关部门已组织专家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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