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干部论坛】平等协商,让职工心里有底
□孙玉杰
《工人日报》(2010年09月03日 002版)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化,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崛起,劳动关系矛盾相对突出,如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工会组织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新课题。
非公企业的特点是规模小、人员流动性大、企业用工主体是外来农民工,他们有的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一些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漠,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漠视职工权益,致使拖欠职工工资、用工不签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保险等现象时有发生,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企业职工普遍期盼着工会组织能用一种有效的手段,遏制经营者的侵权行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些规定,对于签订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撑。
签订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破解了小型非公企业维权难这一课题,对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从哈尔滨市南岗区的实践看,通过签订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不仅使职工的劳动权益、经济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同时,让职工心里有底,有一种工会组织能够保护他们的安全感,深受职工的欢迎。
(作者单位:哈尔滨市南岗区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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