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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9月02日 星期一

一家企业出台新规,在签订购销合同时,还要再签订一份《廉政合同》。是多此一举、流于形式,还是能够有助于遏制腐败行为——

【思想政治工作一事一议】《廉政合同》能否打造“同心桥”?

《工人日报》(2010年09月02日 007版)

■新闻事件

本报讯 (通讯员刘和平 付俊国 记者张世斌)日前,山西太原二电厂的郝总在与河北冀中能源张矿集团张家梁矿签订煤炭购销合同时,同时矿纪委又与郝总签订了一份《廉政合同》。郝总在签订完两份合同后高兴地说:“你们保证工作人员不接受钱物,我们也教育拉煤司机不送礼,一张《廉政合同》,让我们之间架起了同心桥。两家的心连得更紧了。”

所谓廉政合同,顾名思义,就是为廉政而专门制定的合同。该矿纪委通过广泛调查研究,针对社会上存在的不良现象,决定:为进一步规范管钱、管物、管人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供货方与用户共同签订书面廉政合同。

该矿纪委所拟定的廉政合同内容共分5款16项,包括合同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履行的廉政行为,双方在廉政建设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各方违约所承担的责任。签订廉政合同的范围包括,煤炭销售、大宗物资采购、基建工程、地面零星工程等。

为确保廉政合同的有效实施,该矿纪委明文规定,各部室在签订各种合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合同》,否则所签订的合同一律视为无效。

矿纪委制定了《廉政合同调查表》,每月召开一次座谈会,针对各种不廉洁行为征求用户的意见和职工意见,为便于监督,该矿纪委制作、公示了各类管理人员工作照,并公开有奖举报电话,以便更好地接受各方的监督。同时,矿纪委加大了教育力度,专门购买了《罪案鉴戒》一套反腐倡廉光盘,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观看,从中汲取教训,巩固思想防线。

一次,陕西一名拉煤司机送给治安执勤人员100元钱,治安人员耐心地对他说:“我们是国有企业,在这里不兴这个,收起来吧”。这位司机很不理解地说:“有的矿不给钱不给装煤,在这里却行不通。”

该矿纪委负责人介绍,据了解,在一些司机中间,已形成了给工作人员送礼的不正之风,目的是快装车,拉好煤,甚至多拉煤。这种送礼风气一是腐蚀了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二是影响了企业的社会形象;三是有可能损害企业的利益。该矿各类进口和出口单位与用户或供货方签订《廉政合同》,就是为了从源头上治理送礼,吃回扣的不正之风。

据悉,目前该矿已于5个较大用户签订了《廉政合同》,在煤炭销售,物资采购等方面实现了零纠纷。

■编辑点评

廉政制度重在执行力

一段时间以来,不少廉政新举总是被称为“作秀”、“花架子”。权力带来的腐败和业内的不正之风似乎都成了潜规则,使得道德层面上的廉政举措难以令人信服。

然而,在法律到达不了的地方,常常是道德在发挥着扶正祛邪的作用。文中企业的廉政合同,着实是一剂拒腐反贪的“预防针”,是一种职业道德的约束力。

签订廉政合同的意义在于,使尽可能多的干部尽可能少的犯错误,即使真的有人不履行合同,除了违约的责任处罚,并不排除党纪国法的追究。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相较予追究犯错误干部的责任,远不如使他们不犯错误。种种“廉政”招法,其实都是在发挥着教育和提醒的功效。

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应当是一个融自律、教育、制度、监督、惩戒、激励于一体的机制。主要是针对人、财、物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以及重要岗位权力运行中的风险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切实查找在思想道德、外部环境、制度机制和岗位职责等方面可能发生腐败行为的风险点,并采取针对性措施科学防范。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建设制度的目的是要通过它去约束权力运行,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而不是挂在墙上的摆设。

“廉政合同”并不是文中企业的首创,能否起作用,重在执行力。唯有让它以合同的方式,以有效的经济制裁方式,制止并杜绝职务腐败的发生,用“合同”的形式提高廉政制度的执行力,才能筑牢职务犯罪预防的“防火墙”。

(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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