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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8月31日 星期一

《天津市工资集体协商条例》9月起执行

劳方协商代表权益将得到有效维护

无正当理由,企业不得解除劳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等

《工人日报》(2010年08月31日 007版)

本报天津8月30日电 从9月1日起,《天津市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普通工人可以与企业老总同桌谈判协商,争取自己满意的工资、福利。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今天表示,条例正式施行可使职工的权益得到保护,而对为职工“出头”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其权益理所当然不能受到损害。

人们注意到,《天津市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不仅明确了企业方与职工方可依法就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津贴补贴、福利待遇、女职工保护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同时,条例第十四条还明确规定,职工方协商代表在任期内,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职工本人同意。而且,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应视为正常劳动。

“一向都是企业老板一个人说了算的工资,现在工会要代表工人参与共决,有的老板能接受,但也不排除有的企业老板在想不通的情况下,给职工方协商代表‘穿小鞋’。”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张菡处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就是为了保护这些职工方利益的代表,在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后,还要维持自己正常的工作、生活状态。这一条款的制定也是为了能使工资集体协商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下有序、健康地推进,只有这样才能让更多的职工享受到工资集体协商带来的好处。

“工资集体协商,肯定不是件容易的事。有人形容就是从老板身上割肉,能不难吗?”一位基层的行业工会主席这样表示。他说,“现在一些企业的工会主席,在维护职工权益时常常受到打击报复,特别是在一些非公企业,这种情况还比较严重。现在《天津市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明确了对职工方协商代表的权益保护,这样,企业的工会主席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时,有了政策的支持,腰杆就会硬很多。”(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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