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重典治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发生死亡事故企业立即停产整改3至12个月
《工人日报》(2010年08月31日 004版)
本报呼和浩特8月30日电 (记者张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该区安全生产监管局今天出台重典治理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凡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须立即停产整改,死亡1~2人的停产整改3~6个月,死亡3人及以上的停产整改6~12个月。
自治区安监局非煤矿山监管处处长徐能火解释说:“这意味着发生死亡事故的非煤矿山至少须停产整改3个月。死亡1个人赔偿几十万元对于一些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而言无足轻重,停产整改将使他们付出更大代价,在生产旺季有的损失可达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从而对漠视职工生命健康的企业形成倒逼机制,促使他们增加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随着经济的回暖,今年6月以来,全区非煤矿山死亡事故高发,7月份就死亡10人,自治区安监局下决心用重典。”徐能火说。
而更深层次原因是,最近两年,内蒙古非煤矿山死亡事故已占工矿商贸领域首位,总量超越煤矿。2008年、2009年两年非煤矿山分别死亡72人和75人,高于煤矿同期的25人和33人。
自治区安监局同时规定:自治区安监局视情况对发生事故企业派工作人员进行事故现场督查,下达事故隐患整改指令;对于典型事故,必要时自治区将直接组织调查,同时建议盟市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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