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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8月30日 星期一

交通事故造成路面损坏该谁担责?

浙江诸暨公路部门首次就车辆污染路损索赔胜诉

本报通讯员 陈彦 吴斌
《工人日报》(2010年08月30日 006版)

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面对15000多元的公路损失巨额赔偿,当事人首先想到要找保险公司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对此“并不买账”,拒绝付款。此事最后被诉浙江诸暨法庭。

只打了一个盹儿就撞车了

2009年4月9日凌晨,夜色昏沉。薛海清(车主)驾驶L00636重型厢式货车,从永康驶往杭州。2时40分许,在途经S103省道杭金线诸暨市应店街镇楼家坞村路段时,连续驾车的他不觉困意渐增,上下眼皮便不由自主地“打起架”来……

而就在这一瞬间,意外发生了,货车越过了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接连“嘭嘭”二声,他的车与正在正常行驶的赵某驾驶的豫S××三轮农用车轰然相撞后,而后撞向路外山体。

“糟了!”薛海清猛地清醒过来为时已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薛海清身受重伤。

诸暨市公路路政大队路政员迅即赶到现场,眼前的情况是,事故车撞损泄漏的机油、柴油已形成了2米宽、55米长的路面污染带,一棵香樟行道树被撞断,一排灌木及10多米浆砌公路边沟、挡墙、封顶被撞毁,现场一片狼藉。

经诸暨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此起事故除车损外,还造成公路路产损失15650元,其中9900元为油料大面积外泄对公路路面造成的损坏赔偿费。

车主与保险公司打起了“拉锯战”

交警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由薛海清负全责。薛海清对此并无异议。但他坚持提出,他的货车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15650元路产损失和550元事故损失评估费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保险公司认为薛未提供索赔材料,并援引机动车交强险第十条第四款、强制险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只肯在2000元内予以赔偿。双方由此展开了赔与不赔、赔多赔少的“拉锯战”。

据了解,近年来,因事故造成公路损毁的案件经常发生,但由谁来赔公路损害,一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肇事车方与保险公司之间往往互相推诿,谁也不肯承担赔偿受害方公路的责任。

法院二审认定应由保险公司担责

案件久拖未决。时间一晃过去了半年,无奈,诸暨市公路管理段将车主薛海清和保险公司诉上了法庭。

2009年9月21日,诸暨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但保险公司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诸暨法院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判决:由被告宿州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原告诸暨市公路管理段路产损失16100元,薛海清不承担赔偿责任。

宿州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保单中有关于污染问题的免责条款,因此,赔款中9900元遗撒滴漏污染路面损失费不应列入赔偿。

近日,浙江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认真审理认为,宿州保险公司在制定该保险条款时不尽合理,且9900元赔偿费非清除路面污染物之费用,而是油料对公路路面造成的损坏的赔偿费用,同时,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向投保人薛海清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绍兴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据悉,这是公路管理部门首次就车辆污染路损索赔胜诉的案例。此前,保险公司方均以免责条款为“挡箭牌”规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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