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符兴提出
依法科学管理工会经费
《工人日报》(2010年08月25日 002版)
本报讯(记者赖志凯 通讯员高光辉 张红伟)“要依法科学管理工会经费,推动工会财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这是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符兴,在8月18日召开的海南省地税代收和财政划拨工会经费工作会议上提出的。
符兴提出,工会经费是工会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国家通过立法,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专门设立工会经费项目,在税前缴纳工会经费,其目的就是为工会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物质保障。
《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经费是一项法定经费。对工会及有关部门来说,依法收缴工会经费是一项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也是一项法定义务,受法律约束。对工会经费缴纳的义务主体来说,按时、足额缴纳、拨缴、上缴工会经费是一项法定义务,必须依法严格履行。
工会经费的来源渠道是多种多样的。《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明确了工会经费的来源,应当依法执行。
工会经费应做到“应收尽收”。工会经费是工会最主要、最可靠的经济来源。最大限度地提高经费收缴率是保证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全面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
工会经费要坚持“来源于职工,用之于职工”。那种认为工会经费是工会机关的经费、甚至是工会机关干部的经费的观点是错误的。我们必须明确工会经费是广大会员的经费,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实行民主管理、阳光操作,让大家知道收了多少、往哪里开支、办了什么事情,确保工会经费的使用高效、透明。
工会经费具有相对独立性。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