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10年08月24日 星期一

我国拟修法禁止利用 执行代表职务牟取私利

《工人日报》(2010年08月24日 003版)

本报北京8月23日电 (记者张伟杰 杨连元)今天上午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表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代表的构成、素质以及履职的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代表履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目前有的代表对代表职务的性质地位认识不准,仅将其视为一种政治荣誉,没有认识到代表的神圣职责和历史使命,履职不够积极主动;有的代表对履职方式把握不准,没有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职。

为了改变代表法实践中出现的上述问题,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细化人大代表的履职规范,进一步加强了对代表履职的保障,同时还强化了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草案规定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规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与原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意见和要求;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等。

在强化代表监督方面,有关方面提出,有的代表利用代表职务干涉司法机关对个案的处理,有的代表还利用代表职务干涉招标投标等活动,这与代表职务不符,负面影响也较多,建议作出明确规定。

为此,草案增加规定: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利用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

与此同时,针对现实中发生的人大代表因刑事案件被侦查、起诉、审判以及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而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等情况下,缺乏如何罢免其人大代表资格明确规定的“窘境”,草案规定,对发生上述情况的人大代表,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依法予以罢免。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6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