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留疯女做“老婆”为何被判强奸罪?
编辑同志:
我侄子因经济条件所限,30多岁时还没有娶上媳妇。今年正月,有一个女精神病人流浪到我们村,以要饭为生。我侄子看她可怜,便将她收留下来,做了老婆。而后,我侄子多次和这名女精神病人发生过性关系,对方也都是自愿的。但前不久,我侄子突然被公安机关抓了起来。日前,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我侄子有期徒刑一年。
这个判决结果让我们家人感到不解。请问这是为什么?法院的判决正确吗?
读者:岑洪
岑洪读者:
一直以来,许多人都片面地理解强奸罪的构成,以为强奸罪必须使用暴力才能构成。其实,是否构强奸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并强行与其发生了非法性行为。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并不仅仅限于暴力和胁迫,只要这种手段达到使妇女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之一种情形的,就属于强奸罪中的“强行”手段,而不是仅仅看受害人是否有反抗。
由于精神病患者缺乏正常的认识和意志能力,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志,行为人与其发生非法性关系,是在被害妇女不知反抗的状态下发生的性行为,因此,法律对这类人群采取了特殊保护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因此,根据该条规定,行为人只要明知对方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患者,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被害人是否同意,有无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都会以强奸罪论。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侄子对收留的妇女是精神病患者这一情况是知情的。表面上看,该妇女与他发生性行为时,确实是“自愿”,但她的这种“自愿”仅仅是因为她精神处于非正常状态,不知道反抗,或无能力反抗,而并非她真实的意思表示。故你侄子的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法院对其作出的判决也是正确的。
(陶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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