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在风扇和绿豆汤之外,更要有制度的清凉
在出台统一法规较为困难的条件下,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气候特点,制定相关的地方法规,对于哪些工种应该在高温下停工或采取相应措施,气温达到多少摄氏度劳动者应该停工休息,露天作业高温休息在哪个时间段、维持多长时间,降温费如何发放,现场应该提供怎样的降温措施等,应该有具体规定,将高温劳动保护纳入法制轨道
时下,高温的话题并没有因为立秋的到来而退烧,连续30多天的高温对南方数省的劳动者来说不啻是一种煎熬。不在酷暑下劳作,感受不到“脱层皮”的痛苦,虽然也有偶尔送来的阵阵“清凉”,但这弥补不了制度的缺憾。由于没有“高温限工令”,无数的工人在烈日下工作,有的工人在酷暑中倒下,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
制度的缺憾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统一的制度可循,二是对相关“通知”、“要求”的内容,缺乏严格监督。高温下该不该限工?怎么个限法?基本上凭企业自主行事,差别相去甚远。有的企业,高温下,工人依然要爬上脚手架劳作,因为“要赶工期”,企业连基本的防暑降温药品都难以保证。有的企业,通常要在烈日下工作的工人可以钻进装有空调的休息室里“歇伏”,多种防暑药品、茶水也很充足。还有的企业下拨防暑降温费,购买仁丹、十滴水、风油精、清凉油等药品发放到一线生产岗位,添置轴流风机、排气扇、通风扇、吊扇、行车顶扇等各类通风设备。
高温下工作是南方数省无法回避的一个事实。几十年来,人们习惯的一个口号是“战高温、夺高产”。多少年过去了,不少国有企业里,大风扇、大冰桶、绿豆汤、十滴水、清凉油等降温方法、防暑食品药品等一直延续到现在。多年来,各级工会组织的“送清凉”活动也把防暑降温的食品药品送到车间、工地。
与此同时,令人郁闷的是,自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半个世纪过去了,仍然“健在”。2007年,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气温达到多少摄氏度可以停工休息,又留下一个制度的空白。
在高温下作业的人都有体会,高温有时会是一种灾难,纵使往大大小小的工地上送再多的“清凉”,也往往杯水车薪,难抑其热,难解其渴。于是,很多企业和工人都盼望着能有一道统一的、权威的“高温限工令”。目的很简单,让工人在高温下停工休息。虽然每年夏季,有关部门对高温作业都会出台一些意见和通知,然而,它们没有法律约束,很多企业并不执行,政府监管难度也很大。
8月13日,全总发出《关于加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对于基层工会报告的用人单位严重违法违规和危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行为,要求政府主管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纠正,直至建议停产整顿;对于发生多人严重职业性中暑和造成劳动者工亡事故的,依法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通知内容体现了工会积极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贯主张和立场,是工会维护高温下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的重要措施。但据了解,仅仅是将中暑认定为工伤,就需要跑约15道程序,耗费几年的时间。一个普通工人想要维护自己的高温劳动权益到底有多难,可想而知。
由于全国各地气候差异较大,各地对高温的界定不同,在出台统一法规较为困难的条件下,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气候特点,制定相关的地方法规,对于哪些工种应该在高温下停工或采取相应措施,气温达到多少摄氏度劳动者应该停工休息,露天作业高温休息在哪个时间段、维持多长时间,降温费如何发放,现场应该提供怎样的降温措施等,应该有具体规定,将高温劳动保护纳入法制轨道。
用50年高温劳作下的等待,换取一纸“高温限工令”,真的就这么难吗?当我们凭人力尚难以左右那炎炎烈日的情况下,我们只有靠人为的制度的完善,给广大劳动者送去制度的清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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