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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8月18日 星期一

企业未告知 职工不知情

一女工直到离职方知可带薪休假

公益律师:带薪休假正在一些企业沦为“空头支票”

《工人日报》(2010年08月18日 001版)

本报北京8月17日电 (记者车辉)因为与所在企业发生了劳动争议,娄东平才知道自己原来还有一项名为“带薪休假”的权利。之前,她所在的企业从未告知过她,而她也从未休过这个假。今天,记者从娄东平劳动争议的代理律师刘国威处获悉,娄东平日前已获得1000元的带薪休假补偿金。不过,刘律师对记者表示:“我经手的案件中,在很多地方,企业对带薪休假执行不到位,职工自己也不清楚有这项权利,体现政府关心广大劳动群众的带薪休假制度,正在一些企业沦为‘空头支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44岁的娄东平从1996年起进入北京冠生堂药业有限公司工作。由于药店工作的特殊性质,她的工作节奏是连续工作12个小时,休息一天,然后再连续工作24小时,再休息一天,在很多时候,节假日还要加班。娄东平称,工作近14年来,她所在的单位从未安排她带薪休假,也没有对她进行告知,她对此也毫不知情。

律师刘国威介绍说,今年5月中旬,娄东平忽然接到企业的通知,要求她去企业法人属下的另外一家公司重新入职,重新计算工龄。娄东平认为,是因为自己工资基数高,企业想用此办法降低其工资基数,因此她不同意。公司的态度是,如果不同意就扣发她的工资。在此情况下,娄东平求助到北京市总工会,工会委托义联劳动法律与援助中心的公益律师刘国威代理了此案。

在代理过程中,为使娄东平享受到法律赋予的每一项权利,刘国威一项一项帮她核实。在核查工龄时,刘律师发现,根据2008年我国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娄东平的工龄已符合每年享受12天带薪休假的条件。此时,娄东平方才知晓自己还有这样一项权利。

在进行劳动仲裁时,提及带薪休假问题,企业称,娄东平的工作是干一天休息一天,实际上已享受了带薪休假。

对此,刘律师表示,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无论在什么样的单位,从事何种工作,只要工作达到规定年限,就应依法享有带薪休假,与其他任何法定假日工作假日不冲突。劳动仲裁机构据此认定,企业应对娄东平未带薪休假予以补偿。按照规定,如果员工没有享受到带薪休假,企业要支付该员工3倍工资。

此事发生后,娄东平自知与企业积怨已深,经调解,她离开了这家企业。

刘律师坦陈,在带薪休假问题上,职工处于弱势地位,而且目前在执法监督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那么,究竟还有多少职工没有享受到带薪休假?带薪休假是否真的是一张“空头支票”?本报对此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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