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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8月16日 星期一

我该在哪里起诉用人单位?

《工人日报》(2010年08月16日 007版)

“我该到哪里打官司?” 漫画 李法明

我所在的公司规模比较大,总部在北京,很多省都设有分公司。进入公司后,我一直在北京总部工作,合同也是跟总公司签的。今年初,公司突然将我派往外地工作。我本来就不情愿离开北京,没想到公司还降低了我的薪酬待遇,理由是我现在工作地的经济水平低于北京。我认为公司的这一做法损害了我的权益,打算起诉公司。因为我的家现在北京,因此想到那里打官司。

请问,我能在北京起诉公司吗?

读者:黄东

黄东:

从你描述的情况看,你可以在北京起诉用人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你公司的总部设在北京,一般来说北京应该是上述规定中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与此同时,由于公司今年把你派往外地由此产生了争议,该地应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因此,你可以选择在北京或者你被派往的那个地方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你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该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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