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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8月14日 星期一

天津出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明确

涉及职工重要利益企业不得拒绝协商

《工人日报》(2010年08月14日 001版)

本报讯(记者姜明)“涉及职工重要利益的问题,企业不得拒绝职工的协商要求。企业拒绝建立协商机制或拒绝职工协商要求的,上级工会组织可提出整改建议书。企业拒绝整改的,工会组织可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这是8月10日,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的。

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在劳动争议中,构建企业与职工平等协商对话机制至关重要,为此,《意见》详细规定了双方协商代表的产生方式、组成人数和协商方式等内容。对涉及职工重要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企业应与职工平等协商。其中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未建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制度的,应经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未建立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并经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确定。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3~7人。企业方和职工方都可向对方提出协商意向书,接受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商定会议日期,协商结果可以作为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拒绝建立协商机制或拒绝职工协商要求的,上级工会组织可提出整改建议书。企业拒绝整改的,工会组织可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意见》兼顾了企业持续发展和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两方面利益,规定各级政府要依法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要为企业搞好服务,积极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又要加强行政执法,规范企业行为,促进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各类企业应实行人性化管理、民主管理,应把职工劳动报酬的增长摆在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同等重要的位置,雇用农民工的,应当与城镇工同工同酬;不得利用最低工资制度变相压低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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