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要求肇事方赔偿吗?
《工人日报》(2010年08月02日 007版)
2003年,我与丈夫按照家乡的习俗举办结婚酒席后生活在一起。2005年我们生了个儿子。今年5月,我丈夫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肇事方一直没赔偿,我和孩子的爷爷奶奶将肇事方告到了法院,要求其赔偿。没想到的是,法院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我与丈夫没有进行过法定登记,不是其配偶,无权索赔。请问,我能否向肇事方索赔?
读者:齐美
齐美: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可见,与所要起诉的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有权起诉的基本条件之一。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从上述规定看,只有未死亡的受害人本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才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才有权起诉。你不属于上述几类人。此外,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之间才能互称为配偶。你与孩子的爸爸并未登记,所以你不属于其法律意义上的配偶,也不属于他的近亲属,因此没有向肇事方索赔的权利。 (卞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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