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10年08月02日 星期一

河南新密检察院试行“赔偿保证金”制度

支持者认为有利于化解矛盾 反对者则质疑是“花钱买刑”

本报通讯员 余嘉熙 本报记者 肖树臣
《工人日报》(2010年08月02日 007版)

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近期探索试行“赔偿保证金”制度,规定轻微刑事案件中,在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双方没能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缴纳足额赔偿保证金,就可以免于逮捕或起诉。

这项被新密市检察院称作维护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双方利益的“革新之举”,却陷入了“交钱就可放人”、“花钱买刑”、“纵容犯罪”等巨大争议。

新举措是依法从宽的体现?

据新密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推出“赔偿保证金”制度并非一时的心血来潮。

新密市检察院的调研显示,在该院近年来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四类轻微刑事案件由于其特殊性,处理起来十分复杂:一是因家庭、邻里纠纷等引起的轻伤害案件;二是一般过失犯罪案件;三是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四是老年人及残疾人犯罪案件。

调研同时发现,对这类犯罪简单地适用逮捕、起诉及刑罚,虽有教育惩罚作用,但“后遗症”也不少,案件双方当事人仇恨加深,不相往来,甚至上升到家庭、家族的矛盾,以至于滋生更大范围的不稳定因素。

“我们试行‘赔偿保证金’制度,主要是着眼于更好解决这四类较为棘手的案件。”新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谷永清告诉记者,作为一项适用刑事和解的轻缓刑事政策,“赔偿保证金制度”能保障被害人得到及时有效救治以及让被害人家属得到合理赔偿,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实际上是对初犯、偶犯、过失犯及其他确有法定从宽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实施从宽政策的体现,从而尽可能地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消极因素。

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新密市检察院还严格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不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属于累犯的;在缓刑考验期、假释期内重新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其赔偿数额还不能确定的。

与此同时,在办理所有实行“赔偿保证金”处理的案件中,应根据被害人实际花费或损失的数额,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计算赔偿保证金,其数额应高于实际损失或花费数额的10%~30%。通常情况下,轻微刑事案件最高预缴35万元赔偿保证金,交通肇事案缴纳15万元保证金。

此外,新密市检察院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在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同时,制作详细的不捕理由说明书,将案情及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详细进行说理告知,同时保证“赔偿保证金”专款专用,多退少补。

人为因素参与难以避免“花钱买刑”?

尽管煞费苦心,但让新密市检察院没有想到的是,司法一旦与金钱挂钩,不管本意如何,往往最能挑动公众敏感的神经。

长期以来,业界一直对不逮捕或不起诉案件存在争议。一方认为,犯罪行为必须得到刑法上的惩罚;另一方则认为,在一些轻微的犯罪当中,应当同时考虑到社会效果。

但这种争议随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2006年10月首次写入中央文件而画上句号。随后的2007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出台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

这也成为如今新密市检察院试行“赔偿保证金”制度的最大依据。

新密市检察院认为,将“赔偿保证金”制度作为刑事和解制度的补充,意在妥善解决非合理诉求与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制度的矛盾,而通过多重渠道化解纠纷、尽量避免费时费力的诉讼,是体现执法人性化、节约司法资源以及法治进步的必然要求。

然而,这丝毫不能减少反对者的质疑。有关宽严相济的尺度如何界定,正在形成另一场巨大的争议。

在反对者看来,鉴于宽严相济内涵的丰富性,以及各地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水平的参差不齐,各地对于宽严相济的尺度的理解大相径庭,这使得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难免有过多人为因素的参与,让“赔偿保证金”制度等同于“花钱买刑”成为可能。

“如果不交钱,那么是不是就要‘被逮捕’、‘被起诉’?”有学者在网上发帖指出,当经济赔偿成为左右刑事和解结果的重要因素,必定会一定程度上软化刑法的强制性、严厉性,同时也会造成穷人与富人事实上的不平等,从而挑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一些人甚至担心,由于监督机制在实施层面的相对缺位,相关配套制度如果没有跟上,司法腐败的风险将会大大增加,新的制度有可能成为一些司法人员权力寻租的工具。

不起诉不会造成“纵容犯罪”?

今年6月3日,新密市人刘某因琐事将朱某打成轻伤。案件被提请至新密市检察院后,检察院认为该案属因冲动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且刘某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一旦被捕服刑,他的家庭将陷入生活困境。

然而在检察院对双方进行调解时,被害人却两次对3万元的赔偿金表示反悔,不断加价。新密市检察院研究案件后认为,被害人非合理性诉求不应当全部支持,在刘某缴纳赔偿保证金3万元后,该院依法对其作出了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将结果和理由告知受害人朱某,朱某在接受赔偿金后没有提出异议。

这是新密市检察院实行“赔偿保证金”制度后办理的第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案件最终顺利解决,也使得人们重新审视对“赔偿保证金制度”的态度。

“不逮捕、不起诉并不等于不处理、不惩罚,更不会造成纵容犯罪。”河南新密市检察院检察长王青说,从近期新密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效果来看,“赔偿保证金”制度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诉讼参与各方的肯定。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6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