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宁津对“社区矫正”加强监督管理
《工人日报》(2010年08月02日 006版)
本报讯(通讯员 高忠祥 陈先鹏) 山东省宁津县检察院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管理,防止社区矫正对象变为“自由人”,甚至造成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目前,对于“社区矫正”,社会上许多人存在认识误区,一些人认为“有罪的(人)在监狱里,无罪或服刑完毕的(人)才放出来”,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往往不够重视。
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使 这部分人员更易于改造,宁津检察院首先在社区矫正人员交付环节把好关,将掌握的审前调查和结论意见认真交付给相关监管人员。判决(裁定)生效后,他们及时为社区矫正对象建立建档立案,并定期与社区矫正机构“对账”,以防止法律文书不送达或送达不及时现象发生,防止“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的现象出现。
与此同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交接程序、交接内容、现场监督,他们也都作出详细规定,使社区矫正对象一走出法庭、看守所或监狱,便由社区矫正机构“完全接收”。通过有监管,今年宁津检察院已纠正两起因矫正对象漏管,造成矫正对象成“自由人”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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