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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8月02日 星期一

一位女模特“嫁”给两合同

■郭丛生
《工人日报》(2010年08月02日 005版)

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一起“一女二嫁”劳务合同纠纷案。

2009年4月20日至28日,上海举办大型车展,山东省胶州市车商张燕决定报名参加,并和女车模贺莉莉签订了一份《上海车展劳务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车展期间,贺莉莉参加张燕展位的车模表演;张燕每天支付贺莉莉1200元,9天合计1.08万元;贺莉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相同的时间、地点与同类公司签约,否则视为违约,贺莉莉应向张燕支付协议约定费用5倍的赔偿金。

2009年4月20日,贺莉莉没有依照约定到张燕处报道,而是作为另一品牌名车的车模在车展上亮相表演。

张燕多方打听后得知,贺莉莉与张燕签订《上海车展劳务合同协议书》后,又与上海某文化公司签订了另一份协议,并在车展期间参加了该公司组织的上海车展活动。

2009年5月27日,张燕以贺莉莉违反劳务合同为由,将其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贺莉莉支付违约赔偿金5.4万元。

庭审中贺莉莉认为,本案劳务合同的内容是贺莉莉参加张燕车展并表演,属于营业性演出。按照相关规定,个体演员经纪人组织演员演出应当有营业执照、演出许可证,组织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而不能以演出团体或个人举办,但张燕无法定的演出许可证、演出营业执照以及相关部门批文,原告是想用所谓劳务合同的合法形式达到其非法组织演出的目的。原、被告签订的劳务合同违反国家法规,应当认定本劳务合同无效并驳回张燕的诉讼请求。

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本案原告张燕和被告贺莉莉所签订的《上海车展劳务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且国家对个人之间提供劳务服务,法律、法规未作出过禁止性规定,故该份协议经原、被告签字确认后,应为有效合同。据此,被告有义务按照劳务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被告也认可未经原告同意,未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间,给原告提供劳务服务,且与其他公司又签订演出合同参加演出,故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有效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原告诉求要求判令被告承担活动费用10800元五倍即54000元的违约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贺莉莉认为张燕与自己签订的劳务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演出目的,该劳务合同应属无效。本案主审法官认为,该主张存在两个互相独立的法律问题,一个是张燕与贺莉莉之间的劳务协议是否有效,另一个是张燕组织车展活动演出是否违法。张燕组织车展活动合法与否,并不影响劳务合同的效力。本案的劳务合同真实有效,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张燕组织车展演出活动是否违法,是否应该受到处罚,应该由工商、文化等相关职能部门作出认定,这完全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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