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发布调研报告显示——
业主欠缴物业费重要原因是对服务不满
7月14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发布了该院2010年上半年审理的物业服务案件产生原因的调研报告。报告显示,截至目前,该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95%以上的案件是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而产生的。调研发现,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业主对小区内物业服务不满。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许多业主以物业公司没有提供服务、提供的服务有瑕疵、物业公司管理疏忽造成业主损失等作为抗辩理由。通过审理,昌平区法院发现部分小区确实存在物业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主要表现为房屋维修、垃圾倾倒不及时,小区内环境卫生情况较差,没有绿化,保安服务不到位等。
二是业主认为其与物业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北京市昌平区有不少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是根据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该小区内提供物业服务的。由于小区内的业主未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就认为其与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不应该缴纳物业费用。
三是业主因在小区内财产曾遭受损失而拒缴物业费。部分业主在所居住小区曾经发生过停放车辆被他人损坏、遭到他人入室盗窃等情况。经过警方处理后,并没有找到实际作案者或其他原因,导致业主的损失尚未得到弥补。所以,受损失业主将责任归咎于物业公司,认为是由于小区内的安保不到位才使其蒙受损失,因此拒绝缴纳物业费。
四是业主与开发商存在争议而拒交物业费。部分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纠纷,如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延迟交房、小区绿化不达标、活动区域少、销售承诺不能实现、迟迟未办理房产证等。因问题无法得到解决,一些业主采用拖欠物业费的方式进行对抗。一方面,业主认为前期物业公司大多与开发商间存在各种联系,迁怒于物业公司,另一方面,业主希望以此来促使物业公司督促开发商解决问题。
针对以上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的原因,昌平区法院建议,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细心倾听当事人对于案件的意见,深入调查案件事实,对于当事人法律上的认识误区,要耐心解释,消除业主的对抗情绪。
同时,对于物业公司服务存在瑕疵的小区,法院要督促物业公司提高服务质量,加大安全、卫生等管理力度,做到让业主满意。对服务质量始终达不到标准的小区,在审判时适当减免业主应承担的物业费,确实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另外,针对物业案件多起因于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缺乏良好沟通的情况,建议法官尽量为双方提供良好的交流机会,加大调解力度,努力缓和矛盾,使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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