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为救人献出生命被授“见义勇为”称号 企业竟起诉公安机关“程序违法”要求撤销
济源法院:市公安局授予王文明荣誉称号并无不当

法律保障 告慰勇者 (法明 插图)
本报讯(通讯员马建帽 王小奇)日前,河南济源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源煤业公司)职工王文明因救捞落水少年牺牲后,被市公安机关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然而,此事引起其所在企业不满,并诉之法院,状告公安机关“程序违法”,要求撤销公安机关对该职工授予的荣誉称号。这起围绕“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引起的法律纠纷,被社会广泛关注。日前,河南省济源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济源市公安局对职工王文明授予的“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决定。
王文明生前系济源煤业公司三矿职工,是济源市五龙口镇人,1988年出生。2009年6月13日上午,王文明与王文洁、李伟锋、杜振峰四人一起到济源市克井镇河口村附近的沁河滩洗衣服。其间,李伟锋为打捞掉入河中的刷子落入水中。王文明见状随即跳入河中去救李伟锋,王文洁和杜振峰赶紧跑到附近喊人救助。后在附近群众帮助下,李伟锋获救,王文明溺水死亡。事发期间,有人报警,王文明的尸体第二天被打捞上来。2009年7月,王文明的父亲王同庆以儿子王文明的行为属见义勇为,要求济源煤业公司进行申报而济源煤业公司不予申报为由向济源市公安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王文明的行为属见义勇为。2009年11月5日,济源市公安局作出关于授予王文明济源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决定。
王文明死后,其家人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然而,济源煤业公司对此却不予认可。2010年5月6日,济源市煤业公司一纸诉状将济源市公安局告上法庭。
济源煤业公司认为,根据《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见义勇为人员有单位的,由其单位负责向有关主管机关申报;无单位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申报。”王文明家属没有向公司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公司也没有向公安机关申报见义勇为称号,所以济源市公安局认定王文明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程序违法。
济源煤业公司还认为,王文明将李伟锋等3个未成年人(分别为12岁至15岁)带到沁河滩洗衣服,应对这3个未成年人负监管保护义务。如果王文明不积极履行这种义务,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王文明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
近日,济源市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公安机关授予王文明见义勇为称号并无不当,应予维持,遂作出相关判决。
济源市法院主管行政审判的副院长王瑞泽介绍,目前对见义勇为的含义在我国立法中没有统一的规定,按照字面理解,见义勇为就是见到正义的事情就勇敢去做。他认为,见义勇为应当指个人非因法定职责,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等积极实施救助的行为。本案中,王文明在他人落水后,明知水深难测,没有不管不顾, 而是不顾个人安危,积极施救,最终落水人员被救,自己献出宝贵的生命,确属见义勇为行为。公安机关在实体上认定其行为属见义勇为是正确的;在王文明死亡后,其生前所在单位未主动积极申报,参照有关法律规定,王文明之父王同庆在失去亲人后向公安机关申报,合情合理合法。公安机关作为法定的认定部门,根据王同庆的申请,通过走访调查认真核实,授予王文明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无不当。
据了解,济源煤业公司始建于1953年,于2002年3月29日在国有大型煤炭企业——河南省济源煤矿基础上改制组建。公司拥有总资产6.5亿元,员工5000余人,2005年被河南省委、省政府授予“优秀民营企业”称号。
法律业内人士看法
针对济源市煤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公安机关授予职工王文明“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一案,一些法律界业内人士也从多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付玉瑶律师:“按理这样的企业应该模范执行政府的相关规定,自觉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遵守社会认同的基本道德。”
世间的事情,都有其发生的逻辑和理由,济源煤业公司的反常行为也不例外。按《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第八条规定,对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优抚待遇有明确规定:王文明一旦被认定是见义勇为,那么济源煤业公司就应该按工伤进行优抚;相反,如果不能认定是见义勇为,那么济源煤业公司就不用支付这笔优抚费用。
济源煤业公司的反常行为,其实最终也没能逃脱“名利”的窠臼。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在某些人看来,“见义勇为”固然是一个光荣称号,是一份荣誉,可它对一个企业而言,却几乎没什么实际的价值或意义。它既赢不来社会的尊重,也带不来政策上的优惠,反而还要企业为此“出血”,这样的称号和荣誉,不咸不淡,不要也罢了。甚至连幼儿园里发给小朋友的大红花都不如。因此,在名与利的权衡取舍上,济源煤业公司选择了舍名取利——与其付出优抚费,还不如干脆把荣誉撤销算了。
但是,当自己的员工为救人而献出年轻宝贵的生命,当政府规定见义勇为者的抚恤金由所在单位提供,企业怎么可以连起码的抚恤义务也不想承担?更何况这是一个拥有总资产6.5亿元,员工5000余人,还曾被河南省委、省政府授予“优秀民营企业”称号的大型煤炭企业。这家企业占有着国家大量宝贵的资源包括煤炭资源和社会资源,按理这样的企业应该模范执行政府的相关规定,自觉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遵守社会认同的基本道德。
赵志疆律师:“一种社会风气的彻底扭转,并不只在于个案的解决,更在于一种抚恤机制的创新。”
“见义勇为”本是光荣称号,从常理上讲,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面对这份荣誉都不应该拒绝,然而,发生在济源市的这一幕却令人大跌眼镜。
王文明已经因救人而失去了宝贵的生命,然而其曾经效力的公司,却还在因他那微薄的抚恤金而锱铢必较,这样的一幕令人扼腕长叹,也难怪当地群众因此而愤愤不平。尽管法院驳回了济源煤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尽管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上说,形势都更加有利于因见义勇为而牺牲的王文明,但其是否能够得到抚恤金,却依然存在着疑问。
毋庸讳言,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新闻屡见不鲜,此类事件的一再发生,不仅给其家属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经济重负,而且势必会打击和削弱见义勇为者的救助积极性。一种社会风气的彻底扭转,并不只在于个案的解决,更在于一种抚恤机制的创新。英雄见义勇为,救的虽然是个人,但付出的却是对整个社会的责任。从一定意义上说,整个社会都是受益人,因此政府也应做出相应的补偿,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政府救助英雄的职责明确写进法律和相关制度。
实际上,很多见义勇为者的遭遇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缘于政府援助的缺失,而如果政府只是把见义勇为视做救人者与被救者或其单位之间的“私人事务”的话,这样的困境恐怕很难化解。具体到此次事件,在强调单位承担优抚责任的同时,当地政府也应该考虑承担一定的抚恤责任,这原本就应该是互为补充的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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