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75)莫让高温津贴在高温下蒸发

7月7日,在安徽亳州市南部新区建设工地,工人在高温下工作。当日是农历小暑节气,亳州市继续出现高温天气,建设者们在烈日下坚持工作。 新华社发 张延林 摄
连日来,高温天气席卷了我国南北十几个城市,郑州、石家庄、天津等城市的最高气温连续保持在35℃以上。 7月6日,中央气象台首发橙色高温预警,北京、河北、山东等局部地区的最高温度可达到40℃左右。今年高温强度大、日数多、热浪持续时间长,劳动者的高温津贴也成了关注的焦点。
有些企业尤其是中小型私企不发放或不严格按标准发放补贴,有些企业以饮料或其他实物作为津贴的替代,还有企业并不考虑高温时段的工作调整等;而针对这些不规范行为,目前并没有足够有力的监管和相应的处罚,高温环境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几近“蒸发”。
立法现状:
惟一一部有关高温劳动保护法规系50年前发布
我国现有的有关高温劳动保护的惟一全国性法规是1960年7月1日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是: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小型厂矿和田间作业的防暑降温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但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50年前的法规早已不能适应社会现实。数十年间,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出台规范高温劳动保护问题,只是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或单独或联合以通知的形式对此作出过规定。
2007年7月,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此外,《通知》还明确提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但是该《通知》又指出,“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由于法律对高温劳动保护的规定比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2007年下发的通知又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高温劳动保护问题在执行和监管上存在难度,各个地方标准不一,发多少津贴也只是依靠用人工单位的“自觉自愿”, 而很多劳动者根本不知高温津贴为何物,以上种种因素都造成了高温津贴“只是个传说”。
一线法官:
审理过上千劳动争议案件未遇索要高温津贴者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一位资深劳动争议案件法官告诉笔者,她审理了上千件劳动争议案件,从未遇到过一件索要高温津贴的案件。劳动部门发布的劳动合同范本中没有关于高温津贴的条款,劳动者也大都不知道有“高温津贴”的项目。现实中,防暑降温费用的支出必然导致企业生产成本的增加,要求企业自觉支付高温津贴是不切实际的。另外,还有很多存在劳务关系的雇主和雇员之间,劳动报酬都是以“打包”形式支付,更不会有高温津贴。
现实情况:
高温津贴倒挂现象严重
笔者了解到,在现实生活中,高温津贴行业倒挂现象较为严重,坐在空调房里工作的白领工作环境舒适却领着不菲的高温津贴,而在烈日下的农民工却不知高温津贴为何物。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走样变形也是当前高温津贴制度的困境之一。在发放依然靠用人单位“自觉自愿”的情况下,高温津贴演变成一项由用人单位自由裁量的福利。效益较好的用人单位往往劳动条件较好,会以高温津贴的名目发放福利,而最需要高温津贴的户外工作者——建筑工人等却只能任由权益在“高烤”下蒸发。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本栏目稿件由北京市高级法院统一供稿)
各地有关高温津贴的规定
■重庆
2007年,重庆市公布《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办法规定,一天中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的天气称为高温天气。这种天气下单位要根据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当最高气温达39℃以上时,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暂停11时~16时高温时段工作;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停止工作。在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应支付高温工资,发放高温保健费和清凉饮料等。
■深圳
2007年深圳市公布《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停工或缩短员工工作时间的,应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员工工资。《办法》规定,每年7月至9月,用人单位应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对露天作业员工发放高温保健费,并不计入工资总额。对于经常在35℃以上室内工作地点作业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发放高温保健费。
■湖北
2008年湖北省卫生厅、劳动保障厅、安监局、总工会出台政策,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露天作业,必须支付每人每天8元的高温津贴。执行时间为每年7、8、9三个月,并按实际工作日计算。职工若在上班期间中暑应视为工伤,但要界定工伤行为,必须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诊断和证明。
■北京
7月6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等四单位联合发出《关于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每年6月至8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自2010年7月起,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权利救济途径: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有关通知精神,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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