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在河南省鹤壁市,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给一个家庭造成一死一伤的惨剧,但因交通事故赔偿的款项迟迟不能兑现,事故受害者家属将事故赔偿权“卖”给了该案的代理诉讼律师,以安葬死者,医治伤者。两年后,面对超过当初律师支付一倍多的赔偿款,事主反悔了——
律师买断“赔偿权”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一场飞来车祸让女儿花季凋零,妻子也失去了右腿,造成终身残疾。索赔之路艰难,绝望之中,经人牵线,一热心律师终于“雪中送炭”,先期付出一笔巨款,共计22.5万元,但同时也将这起交通事故的“赔偿权”买了下来。这起买卖债权纠纷案发生在两年前。
两年后,经法院调解,肇事方同意赔偿受害方53万元。然而,已经卖出了赔偿权的受害方获知情况后,当即将巨款取走了,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买卖官司”的诉讼。
近日,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受害方与律师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因该协议所取得的财产。
飞来横祸 受害方深陷绝境
2006年10月6日,中秋节傍晚,李洪的妻子和女儿赶着牲口车在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北唐宋村村口的大路上被汽车撞了,年仅19岁的女儿当即离开了人世,妻子则失去了一条右腿。肇事车辆是河南安阳汽车运输总公司的一辆中巴车。交警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家搜集证据打起了索赔官司。此后肇事方开出条件:赔偿李家22万元,先期付给3万元,剩下的分期支付,但条件是李家必须撤诉并将所有证据交给肇事方。
妻子治疗还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处理女儿的后事也急需用钱,和肇事方谈判也需要有人出面,要花银子,李家面临着诸多难题。李洪说:“当时我脑子很乱,不知道该咋处理这个事。我侄子李大国找到我说,他一个亲戚是律师,这件事就由他出面处理吧,我当时就答应了。”
2007年2月14日,经李大国牵线搭桥,李洪与律师董有福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将这起事故的赔偿权“卖”给董有福,董有福付给李洪22.5万元,李大国为担保人。协议规定双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支付对方15万元违约金。随后,董有福作为李洪的委托代理人,走上了这起交通肇事案的诉讼之路。
索赔有果 受害方反目
经过律师董有福两年的奔波,赔偿案终于有了结果。2009年3月25日,鹤壁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董有福作为委托代理人与肇事方达成协议,对方总计赔偿受害方53万余元。
受害方李洪得知赔偿结果后,首先向鹤壁中院申领了赔偿款。得知李洪已领取了赔偿款后,律师认为此案的赔偿权已经由他“买断”,李洪违反了当初的协议。2009年5月4日,董律师向鹤壁市山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洪返还已收到的赔偿款,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
2009年12月10日,此案一审有果:法院一审判决协议无效,双方返还各自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董律师不服判决,上诉到鹤壁中院。2010年6月3日,鹤壁中院做出终审判决: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董有福对李洪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结果及应得赔偿款应有一个基本的诉讼结果预测,其应当在当事人遭受重大人生不幸之后,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帮助当事人尽快取得相应赔偿款。但董有福律师乘当事人正处于危难之机,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与之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依据法律规定,该转让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故驳回董律师的上诉,维持原判。
业内人士:律师不能乘人之危谋利
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梁枫律师认为,董律师“买下”他人赔偿权的协议依法应该是无效的。因为根据《律师法》第40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此外,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3条也有上述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律师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他说,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梁枫律师解释,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一些人将自己的债权“便宜”地卖给他人,由他人去追债。他说,一般的债权是可以转让的,比如出借钱的债主将债转给他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本案即属于“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需要注意的是,在转让债权时一定要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不发生效力(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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