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退休后被企业留用
因工受伤该不该获企业赔偿?
本报讯 日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一审审结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工伤职工获赔8万元。
张山现年64岁,是被告南昌市某建筑公司的退休职工,受伤前他被返聘回由公司承建的某工程项目工地,从事水电机械维修工作。前不久,他在工地工作时负伤并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九级,双方因工伤赔偿发生争议,后诉至法院。
法庭上,职工张山说,他退休后一直在公司留用,前不久。因连续下雨,工地基坑积水,水泵也被泥沙掩埋了。在公司安排下,他用铁铲清除水泵上面的泥沙,不料被坍塌的泥土掩埋,身体受伤,后被救出。工伤事故发生后,公司仅给他报销了住院治疗费,而没有给予相应的工伤赔偿,为此他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公司依据相应标准赔偿其8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系被告雇请的雇员,原告受伤发生于其从事被告工程施工的工作过程中。为此,被告方作为原告的雇主应对其雇员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山的诉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南昌市某建筑公司赔偿电工张山820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硕友、雷志强针对此案的审理进行了法律解释,他们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两位律师说,这里所说的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张山返聘到南昌市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工地从事水电机械维修工作,在工作中受伤,作为雇主的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吴云 聂文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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