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对举报人保护
泄露举报信息或将承担法律责任
本报北京6月22日电(记者张伟杰 杨连元)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对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对举报制度的有关规定做了修改,增加了泄露举报信息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举报人的保护。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介绍,修正案草案第二条对举报制度作了规定,但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在实践中时常发生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广东、陕西两省开展行政监察工作的调研时发现,2007年以来广东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接到的署名举报占信访举报总数的38.3%;陕西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近年来接到的匿名举报在信访举报中的比例则高达70%。对实名举报案件的保密工作不力、举报人缺乏安全感等是实名举报数量少的主要原因。
有常委会委员建议,对举报人的保护应该更加严格,应明确对举报的处理程序以及泄密的法律责任。
为此,草案二审稿将有关规定修改为:“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草案也增加了法律责任的规定:“泄露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下午的分组审议中,有常委会委员对上述内容提出了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李祖沛委员说,这两条规定很好。但在第五章监察程序中,对这一方面的具体程序,比如如何确定实名举报,如何回复实名举报,回复的内容、形式、时限没有作出相应的补充规定。李祖沛委员建议将实名举报如何认定、对实名举报人的回复内容、回复的程序等加以规定,使前面两条的内容具体化、程序化。
此次草案二审稿还扩大了行政监察对象。修正案草案第一条将行政监察对象曾规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维持了现行行政监察法的行政监察对象。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现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范围偏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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