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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6月14日 星期一

干活过程中不慎伤人谁来赔?

《工人日报》(2010年06月14日 007版)

这些年我一直跟着一个老乡干家装并由其给开我工钱。上个月,在干活的过程中我手里的钳子不慎滑落,把在我下面的工友砸伤,造成其脑震荡。他现在要我赔钱,我觉得我是在给老乡干活,钱应该由他赔。请问,这笔钱该由谁赔?

读者:姜万里

姜万里:

你工友的赔偿应由你的老乡来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结合你说的情况,你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因此你不需要向伤者赔偿,赔偿应由你的雇主即给你开工钱的老乡支付。

(金宏伟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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