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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首例收买信用卡信息案宣判
新华社电 (记者李京华)今年27岁的苏文江网上购买招商银行信用卡信息,并开通电话支付功能在网上消费。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日前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苏文江有期徒刑1年8个月,罚金人民币4万元,并责令被告人苏文江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据悉,此案是北京市首例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被公诉的案件。
据法院介绍,2009年3月初,被告人苏文江在福建省石狮市通过互联网购买到被害人杨先生的招商银行卡(开户行为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大运村支行)信息资料。之后,苏文江利用上述资料,开通上述信用卡的电话支付功能,并以杨先生的名义冒用该卡,通过网络进行消费,造成被害人杨先生损失人民币1400余元。2009年4月28日,苏文江在福建省泉州市被抓获,赃款未能起获。
据了解,2005年2月28日,我国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首次将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纳入刑事犯罪的处罚范畴。
2007年11月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中首次将上述行为的罪名确定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此案审理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苏文江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是为了进行信用卡诈骗而实施的手段行为,与信用卡诈骗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对被告人苏文江的行为定性为信用卡诈骗,但由于涉案金额并未达到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故应宣告被告人苏文江无罪的辩护意见。
审理法官则认为,牵连犯的成立应以存在牵连关系的两种行为均独立构成犯罪为前提。在本案中,由于涉案金额尚不足人民币5000元,故不能以信用卡诈骗罪对苏文江定罪处罚,自然也不构成牵连犯。收买他人信息卡信息资料虽可视为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预备行为,但我国刑事立法已将该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而且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苏文江已借助于其所收买的信用卡信息资料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了交易,完全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等。
北京4人非法获取公民信息被刑拘
新华社电 (记者卢国强、李舒)记者从北京海淀公安分局了解到,警方破获了一起非法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涉嫌出售和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4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刑事拘留。其中被抓获的购买个人信息的嫌疑人中包括两名保险公司业务员。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永定路派出所民警王林锐说,不久前,民警发现一家代理移动短信群发业务的公司正在以每条信息2角至5角的价格,向客户提供包括部分银行的客户信息、汽车车主信息等,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手机、住址或单位等内容。
5月27日,民警当场将正在进行交易的公司经理赵某抓获。据了解,在民警实施抓捕的时候,赵某正在以500元的价格向一李姓客户出售1260条个人信息。
根据在赵某办公室内发现的账本,民警在一周内先后抓获了另外两名非法购买公民信息的犯罪嫌疑人,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苗某和许某,其中仅许某便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1万条个人信息。
据公司老板赵某交代,2009年以来,他因为公司业务不景气,便通过非法手段购买各种公民信息。两个月前,他通过网络发布了出售个人信息的消息,很快便有人联系上他。赵某交代,这些个人信息根据涉及的内容不同,价格也不相同,例如高档汽车车主信息每条卖5角钱,而普通汽车的车主信息每条为2角钱。截至被抓获,赵某靠贩卖个人信息已经获利万余元。
目前,赵某及三名购买个人信息者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海淀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同时警方已将查获的个人信息全部封存。
记者了解到,由于在大量电信诈骗类等案件中,犯罪团伙正是利用非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诈骗犯罪,北京警方从去年起便加大了对非法销售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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