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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6月14日 星期一

【以案说法】“悬赏广告”的法律界定

■于风卫
《工人日报》(2010年06月14日 005版)

原告孙某诉称,被告邢某在中央电视台节目中对其制作的“五层吊球陶器”进行公开悬赏,“我做的陶器前人没有达到,后人也无法超过”,并表示如果有人能够完成即可获得被告邢某艺术中心三层楼房及楼内资产。

原告在看到被告的悬赏后,经努力终于成功制作完成。原告完成制作后即与被告联系,委托律师就该悬赏合同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向被告发出了律师函,希望被告就其悬赏要求和对原告作品表明态度。

邢某辩称,被告作为我国当代陶艺代表人物,接受电视台访谈不是广告行为,也不是广告活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邢某在电视台访谈栏目向社会公开表示的内容具体、确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在收看该节目后,按照被告的要求制作完成了符合规定的作品,以其行为对被告的约定进行了承诺,原告与被告关于“五层吊球陶器”制作合同成立并有效,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主张的费用。

一审宣判后,邢某上诉认为,自己在电视台为了证明“天下第一”的“打赌”行为不构成悬赏合同。

洛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邢某参加电视台节目接受访谈,其行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行为,邢某谈话中虽然似有承诺的性质,但他的谈话并不是要获得利益。邢某认为“我做的陶器前人没有达到,后人也不可能超过”的语言,在民事法律上是一种打赌承诺。如果从悬赏的角度看,他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或者说是一种单方虚构的意思。邢某与孙某之间不形成悬赏广告合同关系,撤销一审判决。

悬赏广告的定义及特征

“悬赏广告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一直处于无名合同的地位,没有清晰的法律概念。2000年版《民法学》中对悬赏广告的定义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最高法院在《合同法》解释中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定其特征如下:

1.悬赏广告是以公开广告或声明的形式对外发出。

2.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的人给予悬赏的意思表示。

3.悬赏广告是对完成规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是由悬赏人直接对外发出的,而不能是非悬赏人发出,否则对悬赏人则不具有约束力。如发现或返还遗失物;告知或送回走失的亲人;举报坏人坏事及缉捕逃犯;医治疑难杂症;征集创作作品或动植物标本,以及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及求得发现或发明等等,悬赏人发布此类悬赏广告的意图,是为了达到广而告之的目的。本案中,栏目播出采访被告邢某的目的是为了宣传被告在陶艺上的成就,被告发出挑战的目的也是为了达到自我吹捧目的,而非要求公众向其挑战。

另外,无论被告发出挑战目的是什么,均不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被告邢某在访谈节目中所讲“我做的陶器前人没有达到,后人也无法超过”的内容,向公众所传达的信息,只能被认为是一个要约引诱,即要约邀请。如果任何人要向被告邢某进行挑战或打赌,则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要约,邢某接受其中任何一人的具体挑战,则为承诺。至此,双方之间方能认为订立了合同。

有人认为该案涉及打赌,属于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应不受法律保护。

我国法律并没有像其他一些国家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因打赌所产生的债务不成立”。本案中,如果被告为了艺术追求而直接向公众发出挑战,或称之为打赌,只要不属于《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均应承认其合法有效性。因为打赌这一民事行为,实质上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合同,只要打赌的标的合法,即为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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