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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6月05日 星期一

【道德观察】法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多重悖论

■叶祝颐
《工人日报》(2010年06月05日 005版)

“别人拖欠农民工工钱我们可以去法院告,但法官拖欠我们的血汗钱我们上哪儿告去。法官自己参与房地产开发,真少见。”6月2日,5名来自河南封丘县的农民工,身背讨薪漫画,在郑州闹市区寻求帮助。当事法官系封丘县法院行政庭副庭长肖政。农民工向封丘法院起诉肖政,法院不立案。(6月3日《河南商报》)

据农民工单克俭说,封丘县法院行政庭副庭长肖政找到他,说有点活想请他找些人干。当时单克俭提出签合同,但被肖政回绝。因为相信肖政的法官身份,单克俭便召集百余农民工开始了主体施工。目前,肖政一共拖欠60多万元。法官雇人干活,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人工资,实际上已经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

欠账还钱是自古的规矩。法官更应该是欠账还钱的典范。现在,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舆论义愤填膺,法院也是积极采取措施帮职工追讨工资。然而,堂堂法官请人干活却长期不付钱。农民工苦苦追讨,当事法官竟然摆出“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法院对法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官司不予立案,实际上涉嫌官官相护,包庇违规法官。如果得不到纠正,不仅伤害农民工的感情,而且影响司法形象。法官欠账时间越长,司法公信贬值越严重。

更为重要的是,法官参与房地产开发违反了《法官法》与《公务员法》。《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公务员法》第53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能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辞职或者退休经商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务员辞职、退休经商都有紧箍咒,在职法官参与房地产开发显然是违法之举。

法官掌握着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其职责就是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法官带着权力资源与其他创业者无法比拟的人脉关系从事经营活动,难免会造成官商不分与权力腐败,破坏公平合理的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法官拖欠工资的新闻标题固然吸引眼球,但法官拖欠工资背后的法律硬伤才是本新闻的真正看点。《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也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该法官不仅从事营利性活动还拖欠员工工资,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法官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该如何收场,本不是问题。

哲学家培根说:“公民犯罪,是污染河流;司法机关违法,是在污染水源”。法院违法经商、拖欠农民工工资,法院不予立案,何尝不是在污染法律水源呢?对此,我们不能指望法官良心发现,自动放弃既得利益。也不能奢望其所在的法院大义灭亲查出个子丑寅卯。我们一方面期待上级纪检部门秉公办案,把法官开发房地产,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一查到底,另一方面也期待舆论监督全程参与。在官场潜规则一时半会难以打破的语境下,营造宽松、透明的舆论监督环境,法官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调查与处理结果也更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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