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起企业与职工双赢的“彩虹”之桥
——全总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就集体合同“彩虹”计划答记者问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人社部发[2010] 32号)》(以下简称《计划》)。那么,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的意义何在?着重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围绕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全总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
记者:最近,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下发了《计划》,请问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的意义何在?
张建国: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其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完善企业管理,推动工会组织建设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各级工会一直把推动集体协商机制建设,作为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作为贯彻实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协调劳动关系的重点工作常抓不懈。2008年起,全总连续下发了《关于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意见》、《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以及《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2008年底,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全总又及时提出开展“共同约定行动”,作为特殊形式下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发挥了独特作用。据统计,截至2009年9月,全国签订集体合同124.7万份,覆盖企业211.2万个、职工16196.4万人。
但必须承认,集体合同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进展不平衡、覆盖面不够广、机制不完善及实效性不强等问题。因此,当前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建设,既是解决存在问题的迫切需要,也是进一步发展集体合同工作,依法推动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题中应有之义。
记者: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的目标任务是怎样确定的?
张建国:《计划》明确提出,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要以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标,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相结合,不断扩大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增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实效性,推动完善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协调机制,努力实现企业与职工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
按照“整体部署,依法推进,因企制宜,分类指导”的总体思路和原则,具体目标是:从2010年到2012年,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其中,2010年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达到60%以上;2011年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达到80%以上。对未建工会的小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努力提高覆盖比例。
记者:要实现这些目标,应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张建国:从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内在规律要求看,应当突出四个方面。
一是广泛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特别是积极引导支持企业和工会开展“要约行动”,重点支持工会提出要约。基层工会要主动开展协商要约,上级工会要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依法行使要约权。当前,开展集体协商要约的重点将放在五类企业,即没有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集体合同已经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协议的企业;职工工资长期不增长、低增长,或50%职工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50%的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上一级工会可依法代替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在未建工会的企业,上级工会要指导职工推举协商代表,并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在非公有制小企业或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县级以下区域内,可由区域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向相应的企业组织、行业协会提出协商要约。当然,企业或企业组织也可就有关问题向职工方提出集体协商要约。
二是把依法规范集体协商程序作为增强集体合同实效性的重要措施。在这方面,要通过规范集体协商代表产生程序、协商启动程序和会议程序,以及审议通过程序等手段,保证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具有合法性,协商过程充分表达职工和企业方的意愿和要求,协商内容得到双方一致认可。
三是加强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履约监督。按照规定,集体合同审查应备案,特别是督促企业或企业组织将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的集体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而人保部门,则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及时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同时做好集体合同审查情况统计上报和审查资料存档工作。
在许多地方存在签订集体合同却不能有效履约的情况。对此,将加强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有关部门要指导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及时将生效的集体合同向全体人员公布,督促企业定期向职代会或全体职工报告履约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同时,对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权益的,工会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纠正。对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工会应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四是着力提高集体协商主体的能力,即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和基层企业组织建设,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维权能力和工作活力。同时,推动企业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向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延伸,培育企业方集体协商主体。加强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特别是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提高协商代表的协商能力和水平。
记者:在实施《计划》过程中有没有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张建国:有这样几个问题需要特别关注。第一个问题是如何扩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覆盖范围。可通过在县级以下区域内非公有制小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推动开展区域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同行业企业特别是建筑、采矿、餐饮服务等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县级以下区域内,推动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等方式解决。
第二个问题则是如何增强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可以将深化“共同约定行动”与加强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结合起来,继续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内容,以非公有制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对象,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工资水平(计件单价)、劳动定额等涉及劳动报酬的事项开展集体协商并订立专项集体合同,推进建立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共决机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与此同时,要加强对不同经营情况的企业采取工资集体协商分类指导,并针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问题,开展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建设过程中还有几点需要着重解决,即进一步推动加强集体合同的立法工作,解决“不愿谈”、“不敢谈”、“不会谈”和“谈不成”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推动政府发挥集体合同制度建设中协调、沟通和指导的作用,为建立集体合同制度打好基础、争取资源。
记者:工会及有关部门应如何落实“彩虹计划”?
张建国:《计划》要求工会将深化“共同约定行动”与加强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结合起来,重点推动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积极推进集体协商要约行动,进一步推动形成“工会依法主动要约、对出现问题的企业限期整改、劳动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的工作链;进一步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培养一批集体协商的专家;及时总结经验,以典型引路,带动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开展。
同时,《计划》明确提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政府部门主导、三方协同、多方支持、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并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指导提供服务,深入基层联合开展调查研究,推动“彩虹”计划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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