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资源税改革“靴子落地”
原油、天然气税率均为5% 财政收入年内料增20亿
《工人日报》(2010年06月03日 004版)
本报北京6月2日电 (记者程莉莉)财政部今天对外公布,从6月1日起率先在新疆实行资源税改革,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此举料将大幅增加新疆的地方财政收入。
根据规定,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需缴纳资源税。
此外,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将免征资源税;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实行减征40%,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公开资料显示,新疆坐拥克拉玛依、塔里木、吐哈三大油田,专家测算,以2009年生产原油2518万吨计算,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后,每年可为当地政府增收40亿~50亿元。再加上其他资源,则可为当地财政增加近100亿元的收入。而从今年6月到年底的7个月里,预计新疆地方财政收入将增加2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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