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制度
应休未休职工应加发双倍工资
《工人日报》(2010年06月02日 001版)
本报讯 (记者高柱)6月1日,记者从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获悉,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该厅日前下发《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对应休未休年休假职工,应加发双倍工资。
《通知》要求,带薪年休假制度由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每年初,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的本人意愿,统筹制定并公布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安排计划。每年10月份,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前三季度年休假安排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和检查,并对尚未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在第四季度作出休假安排,并督促其休假。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该《通知》明确规定,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发放,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即按照本人应休未休当年日工资收入的200%一次性支付。
《通知》同时明确,职工参加有组织的休假活动的天数,计算为本人当年已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年休假后再参加有组织的休假活动,如已休年休假天数和参加活动天数的总和超过本人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其超过天数相应抵扣次年的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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