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社会要多思考多辨别
如今,与未成年人有关的诸多法律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在一年一度的儿童节到来之际,我们编辑了这组稿件,以期每一位社会成员能够更加关心和爱护周围的孩子,让他们更加健康、幸福地成长。——编者
16岁,对很多孩子而言,或许还是在父母怀里撒娇的年龄,但也有很多孩子在这个时候已经走出校园、进入社会,开始“雏鹰展翅”的生活。由于年幼无知,一些孩子在自食其力的过程中,不知不觉陷入了犯罪的陷阱。
我用劳动换取报酬 怎会构成犯罪
小涛初中毕业后从河南老家到北京务工,几经辗转在一家洗浴中心找到了做服务员的工作。当天晚上,小涛非常兴奋地给家里打电话,告诉爸妈:“以后不用再为我操心了,我现在能自己挣钱了!”
小涛刚开始是在洗浴休息厅当服务生,干了不久就被调到了包间。这时,小涛发现这家洗浴中心有卖淫活动,而他的工作就是安排“客人”进房间,给卖淫女青年“送单子”,从每天晚上八点上到次日早晨八点。
小涛虽然心里有一些顾虑,但想到自己是通过劳动来获取报酬的,也就心安理得地在洗浴中心干下去了。
然而,还没工作了一个月,小涛连同其他20名“同事”在一次公安人员突击检查中被带到了派出所,最后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
犯法也是单位的事 我只是一名打工者
和小涛有类似经历的未成年人还有不少,林林(化名)便是其中一个,他也是初中刚毕业,经同乡介绍从山东老家到北京一商务会馆桑拿部工作,同乡告诉他桑拿部有卖淫活动,而林林的工作就是在卖淫场所边“看门”,以免有“不速之客”接近。最后林林也难逃法律的惩罚。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未成年打工者帮别人卖盗版光盘,触犯了非法经营罪;或者是去手机店里打工,帮助销售假冒摩托罗拉、诺基亚品牌的手机配件,触犯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抑或是通过面试等招聘流程进入一家看似正规的公司,实则从事诈骗行为,触犯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这些未成年人在打工的时候都意识到了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可能会触犯刑法,但和小涛一样,转念又想:自己只是一名普通的打工人员,即使违法也是用人单位的事,应该与自己无关。
是老板叫我这么干的 我也是受害者
小涛交代说自己在洗浴中心干了不久就知道里面有卖淫活动,心里一直忐忑不安,但直至宣判的法槌声落定,他还不相信自己是一名罪犯,小涛的父母更是难以接受小涛就这样从一个懂事、勤劳的好孩子变成一名“阶下囚”。
小涛的辩护人提出小涛只是一名孩子,他的一切都是听从老板安排的,本身也是一名受害者。
小涛父亲在给法院的信中这么说道:“……得知此消息后,作为父亲的我既震惊又惭愧,我惭愧的是我真不该让一个没有任何社会经验的孩子只身外出,是我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小涛没有法律意识,不懂得保护自己,在无知的状况下成了一个中间环节的参与者,不管从任何角度,我认为祸在洗浴中心,为此我深恶痛绝,望严惩卖淫组织罪犯。”
■法官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年满16周岁就可以正当就业。与此同时,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很多家庭经济困难或无望继续学习的16~18周岁未成年人选择外出务工,相比于社会闲散人员,这些未成年打工者在这么小的年纪下就以自己的劳动供养自己甚至补贴家用,实为可佩。但是部分未成年人却在打工过程中不知不觉地走上了犯罪道路,在被查获后才后悔莫及,所以我们在此呼吁:未成年人外出打工谨防犯罪陷阱。
《刑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像小涛这样的打工者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审理上述这些案件的时候,法官往往会有一种很痛惜的感觉,被告人为减轻家庭负担而外出打工,初衷是善良的,结果却陷入“铁窗生涯”,让人颇为同情;但细看来,他们的行为给他人、给社会造成了危害,难以为法律所容忍。
这样的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在辩护的时候总会说到一点,那就是“法律意识淡薄”,但不懂法并不能成为免除法律处罚的条件,所以法官建议那些已满16周岁正在寻求打工机会或者已经在打工的未成年人,一定要多思考、多辨别,如果凭借自己的道德感知认为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有可能触犯法律的,可以找相关机构或法律人士咨询一下,确认违法后一定要坚决离开,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吃亏的还是自己。最后,希望法律能够真正走进这些打工者的心中。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本栏目稿件由北京市高级法院统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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