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荔湾一企业超过一年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讨二倍工资被仲裁驳回,职工称——
“这件事让我很困惑”
本报讯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如果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又解除了劳动关系,劳动者能否得到二倍工资呢?日前,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一宗劳动争议案进行裁决时,只裁给劳动者“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一裁决,引起法律界人士的困惑。
李先生于2007年进入广州市荔湾区芳村一工厂做工,厂方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12月,他书面向厂方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厂方支付从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厂方不同意,并且将其解雇。
无奈之下,李先生向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0年4月,荔湾区劳动仲裁委裁决李先生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31日的二倍工资差额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裁决李先生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二倍工资差额请求无法律依据。只裁令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此,李先生不敢相信: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为何劳动仲裁委会如此裁决?于是,他向法律界有关人士进行了咨询,结果律师也对此相当困惑——
某律师事务所曾律师认为,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请求应属于拖欠工资的性质,劳动仲裁委不能简单地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有关“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1年”的规定,而应按该法第27条第4款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工资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厂方并未向李先生书面表示不支付,应把主张权利之日作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李先生关于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的二倍工资差额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许多法律界人士认为,按照仲裁委员会的理解和裁决,任何用人单位都可不与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了,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都会被视为超过时效,而超过一年的部分又被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很显然,该仲裁委员会的理解和裁决,有违《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从一定意义上,纵容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目前,李先生已经向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提起了诉讼,此案已经引起法律界广泛关注。(赵新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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