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成绩不升反降 家长诉求全额退款
培训中心“包提高学习成绩”遇官司

法明插图
南京一家教育培训中心打出“经过培训包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否则作无效退款”的广告后,牵动了众多家长的心。一位家长相信了这家培训中心的承诺并与之签订了合同,将数学成绩不理想的女儿送往培训。岂料,当培训学时完成80%后,在接下来的学校期末考试中,女儿的数学成绩反不如前。家长遂以培训机构违约为由将其诉上法院,要求被告全额退款。日前,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诉求获法院支持。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据悉,类似判例在国内尚属首例。
南京张女士的女儿在该市一家重点学校读高中。2009年1月,张女士了解到南京一家教育培训中心承诺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于是便前往洽谈。面对张女士的洽谈意向,该培训中心相关人员一再给她打保票,称其女儿只要加入他们的一对一特色培训,可以保证提高学习成绩,如果学习成绩提高不了则可以全额退款。
得到这样的肯定答复后,张女士在征得女儿同意的前提下,即与这家教育培训中心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约定张女士的女儿在这家培训机构接受共98课时的一对一辅导,费用共计9000元。合同还特别约定:如果学生学习成绩不提高,将作无效退款处理。合同签订后,张女士如数向培训中心支付了9000元培训费用。
张女士的女儿按约定加入了培训中心的辅导培训。然而,就在女儿接受完73课时的辅导培训后,在接下来的期末考试中,女儿的数学居然只考了40多分,比参加培训辅导前的考试还降了22分。张女士为不耽误女儿的宝贵时间,中止了女儿的辅导培训,并要求女儿及时调整心态继续把功夫用在学校的课堂上。
既耗费了金钱又耗费了女儿的学习时间,结果却事与愿违。2010年初,张女士以该教育培训中心未能兑现提高女儿成绩的合同承诺,将培训中心诉上鼓楼区法院,要求被告退还9000元培训费,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3月上旬,鼓楼区法院公开开庭对案件展开审理。面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教育培训中心辩称:被告一直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职责,原告不能仅以女儿一次成绩下降,就认为被告没有尽到责任。原告女儿成绩下降的主要原因,一是其主观上没有尽到努力,二是没有按时到校参加老师的辅导。因此其自己应当对成绩下降的情况负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次庭审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此案未有先例可循。休庭期间,主审法官多方听取意见、建议,并咨询了法律和教育界的相关专家。结合法庭查明的事实,在对案件进行综合评判和考量后,法院于5月4日对案件作出一审宣判。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对原告女儿成绩未能提高应承担全部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退款的义务。据此,判决被告某培训中心一次性退还原告9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已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一审主审法官黄德清在谈及此案时说,时下,最能引起家长们关注和重视的莫过于孩子的教育,而提高孩子学习成绩的举措又最能牵动家长们的神经。一些培训机构出于竞争需要作出承诺:提高孩子的学习成绩,否则可作无效退款。这种情况很多。
从广义的角度而言,学生成绩的提高应当包含学习思维的改变、学习方法的掌握、知识面之拓展和考试成绩的提高等,但从狭义角度而言,成绩的提高则直接表现为考试成绩。如果说成绩提高是广义角度理解的涵义,双方应当进行明确的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就只能被认为是狭义上的涵义,即应当按一般的社会认知来确定。具体到本案,双方协议中关于“成绩”的约定,就是对考试成绩的约定。
法官说,当然,用一次考试成绩来确认培训效果不具有准确性,因此双方协议中关于“如成绩不提高,无效退款”的约定是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双方当事人愿意用此方式作为标准,且该约定又不违反法律、法规,那么此约定应当有效。此案中,原告女儿接受培训后考试成绩不升反降,应视为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上的义务。
他认为,任何学习培训的过程实际上都是知识积累的过程,每个步骤或阶段都应当会有一定成效的体现。本案中,被告已经进行了73个课时的培训,培训时间已占培训总课时的82%,被告的培训效果应该有阶段性的体现。因此,被告只能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如成绩不提高,无效退款”的责任。
“对于培训机构,我们要说的是:大话好说,重在兑现。这也是本判例对培训机构提出的警示。”黄德清法官说。(李自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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