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买经济适用房为名 两年骗取23人1240万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以帮忙买经济适用房为名实施诈骗1240万元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张京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帮助他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巨额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诈骗所得已挥霍,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遂以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张京晓,女,35岁,北京人。两年前,无职业的她对自己的丈夫和妈妈称自己在国家审计署工作,有一个同事有关系能买到经济适用房。张京晓有“能量”,有“路子”,能买到北京回龙观地区经济适用房的消息渐渐在她周围的圈子里传开了,朋友、同学、亲戚都找到张京晓求她帮忙买经济适用房。
她来者不拒,并向对方提出十几万元至二十多万元不等的好处费、预先支付几十万元购房款的条件。
据法院审理查明,从2007年7月到2009年2月不到两年时间里,先后有23人找到张京晓买房,共向她支付现金1240余万元。这其中有张京晓丈夫、亲戚、同学、朋友等等。
张京晓在买房者付款后多数会出具收条。据被害人赵某称,张京晓曾给其房子钥匙,可是打不开房门,张解释说钥匙拿错了,但后来他就再也没有拿到钥匙。由于是熟人相互介绍,且都认为购房过程是暗箱操作,所以买房人对张京晓能够帮忙买房的真实性大多不抱怀疑,对于买房时间拖延较长也能接受。
据租赁中心工作人员证明,2008年5、6月,张京晓先后从租赁公司租了五套毛坯房。2008年,张京晓在租赁中心买了一套房。
2009年5月31日下午4时,买房人张某向公安派出所报警,称其于2008年9月至今,被张京晓以帮助购买经济适用房为名诈骗人民币共计32万余元,后另一买房人韩某也赶到派出所反映情况,称其于2009年1月15日至今,被张京晓以帮助其购买经济适用房为名诈骗55万余元。当日晚7时,公安人员将张京晓抓获归案。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京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帮助他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巨额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诈骗所得已挥霍,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遂以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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