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10年05月24日 星期一

侵犯人格尊严的培训法理难容

郭敬波
《工人日报》(2010年05月24日 006版)

河南省周口市邮政局近日培训各县区邮政局员工,并规定没有被评上冠军团队的男队长当众剃光头,女队长做100个俯卧撑。培训结束后,多名“不合格”的男女队长遭此“处罚”。据培训方称此举目的是打造“鹰团队”,强化员工的执行力。

在当今社会,人格被视为是最高的价值,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对人格权的保护,我国《宪法》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刑法》有侮辱罪的规定,《民法》也有对自然人人格尊严保护的条款。但是现在一些标新立异的经营理念和职业培训却屡屡超越人格尊严的“雷池”。比起周口市邮政局的“剃头”有过之而无不及的,还有前些年报道的“跪式服务”、“人体宴席”等,甚至此前有报道说沈阳一家公司为了培训销售人员“突破思想障碍的极限”,竟让职工喝便池里的水。

这样的经营理念实质上是以牺牲员工的人格尊严为代价来换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是“利润至上、金钱第一”的思维模式的产物。而这些经营理念的产生是一些单位、企业老板“雇主本位”思维模式的产物。这种“雇主本位”要求企业的运行规程和制度守则完全服从于老板的视角与需要,尽可能地“用尽”员工的一切潜能,而不考虑员工的人格尊严和承受能力。企业对此往往以所谓的“经营理念”来为自己辩解,其实这完全是“奴役化管理”的复生。

我国就业压力沉重是不争之事实。在这种状况下,劳动者要得到一个工作岗位相当不容易。劳动者就业竞争激烈,使一些人不得不放弃了捍卫人格尊严的权利,屈从于这些不合理甚至违法的规章制度。

老板和员工“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看似两厢情愿,但我国的劳动关系是由社会法调整的一种社会关系,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那样侧重“私权自治”,而要由政府依法进行一定的调控和干预。按照《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劳动者的,将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同时,人格受辱的员工还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这样侵犯人格尊严的培训,我们一方面提倡员工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员工在依法维权的同时,往往要以失去工作为代价。所以加大劳动监督与监察力度,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政府监督及社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作用,建立起政府监察与工会监督相互支持、相互协作的有效机制,加大对这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才能更好地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5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