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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5月19日 星期一

着力解决特殊群体生活困局

新疆基本养老保险惠及30万老职工

《工人日报》(2010年05月19日 001版)

本报讯 (记者陆金宝)5月16日,乌鲁木齐原自治区九运司“五·七”工人、76岁的李兰凤大妈与家人经过一番计算后,决定参加自治区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她说:“我只要一次性补缴9500元社保费,从今年1月开始就可以享受每月最低470元的养老金了。”像李兰凤大妈一样,新疆30万名原“五·七”工、家属工可从近日颁布实施的《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试行办法》中受益。

“五·七”工是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石油、煤炭、化工、建筑、建材、交通、运输、冶金、有色、制药、纺织、机械、轻工、农、林、水、牧、电、军工这19个行业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由于这些人员不是企业的正式职工,过去一直没有被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管理,是一个影响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历史遗留问题。

新疆此次规定,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只要在201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由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10年1月1日起,按照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缴费标准为个人补缴社保费用15年,男女都从60周岁起计算补费,60周岁的人缴费最高,可补缴3.35万元,缴费后每月可领取养老金400元。从60周岁起每增长一岁少缴1600元,75岁以上人员缴费最低,只缴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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