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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5月17日 星期一

房屋共同居住多年能否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工人日报》(2010年05月17日 007版)

2003年,我和丈夫结婚,从那时起,我们就一直居住在他购买的商品房里。2010年,我们有了离婚的打算。我希望能和丈夫平分我们居住的房屋,但他不同意,并说房屋是他婚前的财产。

请问,丈夫结婚前购买的房屋,我们共同居住多年后能否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读者:郝雪

郝雪: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论结婚时间长短,仍然属于个人的财产,而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你丈夫婚前所购房屋,当然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男方所有。但如果你们是为了结婚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虽然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但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代玉东 河南省永城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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