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悲剧背后的法律思考
法律追问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针对本案表示:王马玲一案应追问的是:当公民财产权被违法拆迁者实施暴力侵犯时,公权力救济机关缘何缺位?在拆迁过程中,怎样才能让法律时时刻刻地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暴力拆迁的组织者或实施者的违法行为应如何进行法律追究?
王马玲案发生后,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应启动下述法律程序:当地检察机关应启动对该辖区警方有无渎职(不作为)行为,疏忽或放任悲剧发生展开调查;暴力拆迁的组织者或实施者应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或被行政处罚;面对该起事件,公众对负责公共安全的管理官员提出质询并要求给出合理解释……王琳认为:公权力的救济缺位,是导致该起悲剧发生的原因之一,面对暴力拆迁的违法行为,以暴制暴不应是公民受到侵害时的唯一选择。
无限防卫权
王马玲一案的最大争议点在于:暴力拆迁者侵犯他人住宅,辱骂、殴打受害人,被侵害者是否能实施《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无限防卫权”(或称“特殊防卫权”)。
王马玲的辩护律师认为: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这是一起悲剧,袁春实施的暴力拆迁,尽管存在诸多过错和违法之处,但他的过错不应以付出生命为代价。本案被害人袁春是强制拆迁制度的受害者,王马玲同样是暴力拆迁行为的受害者。
他认为,公民面对毫无约束的暴力拆迁行为,应用正当防卫来化解。面对暴力拆迁、暴力非法入侵公民住宅现象,希望国家通过完善立法,允许房屋主人采取正当防卫甚至是无限防卫维护其合法权益。我们设立该项法律制度,不仅是保护被他人侵害者,对暴力入侵者同样适用。因为,没有约束就不会有保护,保护公民的合法住宅,就是对非法入侵者的约束;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就是对野蛮拆迁者的约束。建立文明的拆迁关系,应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开始,从确立并落实被拆迁人的正当防卫权开始,让所有人都敬畏人们的安身立命之所——家,让所有人都能够在正当防卫权的庇护下感受家的安全和温馨。
南京大学刑法学专家接受采访时说: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无过当防卫,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无限防卫权。
但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前提是必须有某种特定暴力犯罪存在,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机必须是某种特定暴力犯罪正在进行,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必须是针对不法暴力侵害者本人实施,行使无限防卫权的主观要件是防卫人必须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意图。
此案中,拆迁公司人员虽有威胁恐吓言行,但毕竟不是匪徒,王马玲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显然属于防卫过当。她的遭遇令人同情,但法不容情,依照现行法律,她因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就要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的双重责任。
“私力”救济权
专家说,权利的实现是需要救济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公权与法律救济。目前存在的种种暴力拆迁现象说明,一些暴力行为的背后是强大的利益集团,一些地区的公共管理权往往缺位、失范。在这种情况下,面对暴力折迁,不但《物权法》过于宽泛、笼统的条款对此显得无奈,其它的一些法律救济手段有时也很难挡住由利益集团驱动的拆迁车轮。这实际意味着,一些被拆迁户因缺乏及时的公权与法律救济,在特定的危急情境下陷于绝境,为维护他们的财产权利与生命安全,一些人便以暴制暴,铤而走险。
专家认为,法律应赋予公民在特定危急情境下进行“私力”救济的权利,赋予公民“私力”救济权,让公民自己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
如果法律赋予了王马玲“私力”救济权,那么在危急情况下,她为了保护母亲、孩子的生命安全,保护合法财产,其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
面对暴力拆迁,当前迫切需要立法机关尽快完善法律,将赋予公民在特定危急情境下进行“私力”救济的权利,作为《物权法》中所规定的公民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一种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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