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工人日报》(2010年04月13日 007版)
本报讯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出通知,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从2010年4月1日起,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调整为每月920元、每小时5.3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7.8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8.8元。
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直接受益人群主要是见习期、实习期等各类新入职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以及部分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和小时工、钟点工等低收入人群。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也会形成连锁效应,带动不同层面的群体相应增加收入。同时,对拉动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促进消费,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据介绍,下列各项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如: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等。因此,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上述各项之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李茜 冯兆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