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检察院实施“检调对接”,在刑事和解中引入人民调解,刑事和解案由人民调解员主持
学者认为“检调对接”不能突破法律规定
2010年3月18日,成都市检察院对外发布消息称,该市检察机关正式全面实施“检调对接”,在刑事和解中引入人民调解,刑事和解案件由人民调解员主持。据介绍,该市检察机关与人民调解相衔接,这在四川检察院范围内属于首次尝试。
该市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王晓志介绍,“四大类案件,检察院应当积极通过‘检调对接’展开刑事和解。”“一是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者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侵犯个人权益的案件;二是交通肇事等过失类犯罪案件;三是未成年人犯罪中除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以外的案件;四是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
北京林业大学谢彤教授表示,检察机关主持下达成的刑事和解,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是否起诉上面,但对于酌定不起诉,我国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谢教授说,只有上述情况下检察院才可以施行自由裁量权而决定是否起诉。但成都检察院的上述举措所涉及到的刑事和解案件,其中有一些是在法律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范围之外的。从不起诉案件类型方面看,我国法律规定十分严格,在实践中确实存在突破法律规定的情况存在,虽然某些案件的处理看起来比较“通情”,但实际上这有可能违法,至少是不合法的行为。
谢教授认为,“检调对接”适用的案件类型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是有很大限制的,但是从成都检察院所颁布的意见中规定的案件来看,它突破了法律规定不起诉案件的类型范围。
与此同时,我国各级法院也在开展刑事和解工作。以郑州法院正在推行的刑事和解工作为例,去年10月该院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中适用了刑事和解。23岁的小伙孟某因女友兰某家人极力阻止二人交往而将兰某杀害。
在案件审理中,兰某家属除要求追究孟某的刑事责任外,还要求孟某赔偿9万元。
后鉴于孟某对自己杀人的行为真诚悔罪,其家属也积极赔偿,取得了兰某家人的谅解,兰某家人向法院提交了请求对孟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书,由此法院认为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刑事和解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以后,法院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
检察院主导的“检调对接”与法院主导的“刑事和解”有何区别?
谢教授介绍说,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具有最后的司法裁判权,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可根据和解的结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自由裁量。例如,当事人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情况良好,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在该种情况下法院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但检察机关的“检调对接”则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尤其是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其法律效力如何?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一方甚至双方都不履行调解所达成的协议,检察机关该如何处理?即使调解达成协议,协议的内容对法院是否有影响?这都是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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