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背着妻子借债赌博,两人离婚后,法院判决妻子对所欠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无锡南长区检察机关认为,夫妻无共同举债合意,妻子并未分享借款所带来的利益——
检方对一起“夫妻共同债务案”进行监督
夫债妻还
2009年9月的一天,江苏无锡市民王娟在单位接待了几位法院执行人员,来人向王娟出示了一份法院判决书和法院执行通知书:“根据法院判决,你的前夫李明和你应偿还陈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王娟的前夫李明嗜好赌博,曾背着她陆续向陈某借赌债6万元。2008年3月19日,二人协议离婚。
两人离婚后,债主把王娟和前夫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某提供的借条可以证明与李明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李明未能偿还借款,应承担偿还债务的民事责任,并支付利息。该债务系李明、王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现陈某要求李明、王娟共同归还借款并支付约定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合同法》、《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李明、王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并分别支付自2008年3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王娟认为自己冤枉,便来的检察机关申请依法监督。
检察院审查
南长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受理王娟申诉案,展开调查后认为:王娟与李明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3月19日二人协议离婚。
2008年7月29日,陈某诉至法院,出示了四张借条,要求李明、王娟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借款人民币6万元及约定利息负共同还款责任。
该案的欠款系李明在与王娟夫妻关系恶化期间,李明单方面向陈某所借,是其单方意思表示形成的债务。王娟与李明并无共同举债的合意,王娟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娟与李明在2007年10月已分居,陈某将钱借给李明时,借款双方在此债务形成时已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王娟并未分享到该笔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王娟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的书面收支记录,李明的工资卡在2008年4月16日至6月16日期间共被陈某取走1.4万元。陈某辩称其取走的钱款已交给李明,但并无证据证明。可认定陈某已从李明处获得部分还款,李明不应再偿还其全部借款6万元。
从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四张借条中,第一张和第二张借条在落款日期上有涂改痕迹。经辨认,更改前的日期分别为2008年3月29日和2008年5月9日,王娟与李明是2008年3月19日协议离婚,借条的真实落款时间在2008年3月19日之后,王娟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再审
2009年11月9日,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依据《民事诉讼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经本院研究决定,建议你院依法再审。”
法院收到检察机关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后,组成合议庭。
2010年1月15日,法院对此案公开进行了听证审查,申请再审人王娟、李明,被申请人陈某到庭。
日前,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除去陈某已从李明卡上扣除的1.4万元外,李明一次性归还陈某欠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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