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规范财产刑执行机构
《工人日报》(2010年03月20日 001版)
本报北京3月19日电 (记者张伟杰)从今年6月1日起,刑罚中的财产刑(罚金和没收财产)将统一由一审人民法院的执行局负责执行。这一规定将改变以往各地法院财产刑执行部门不统一、执行部门有失规范的情况。这是记者从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最高人民法院于2月24日印发了《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将自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指出,我国现行立法对财产刑执行的具体部门不明确,导致各地法院财产刑执行的部门很不统一,执行局执行、刑事审判庭执行、法警队执行以及混合执行的情况都存在,执行部门有失规范。另外,因为财产刑执行程序不明确,导致财产刑执行存在效率不高等现象。因此,出台《规定》对于规范财产刑执行的主体和程序,解决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十分必要。
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介绍,在司法实践中,财产刑执行到位率低,有的地方不到50%,有的地方仅30%,全国平均执行率不超过50%。该《规定》出台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解决财产刑执行率低的问题,让判决得到真正的执行,发挥财产刑惩罚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规定》首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参照适用民事强制执行的有关规定,为财产刑的执行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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