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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有这样一些人,他们的工作离我们似乎很遥远,甚至从没有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但他们曾经或正在为国家的建设、社会的进步奉献着青春和智慧。他们中有矿工、海员、伤残(重病)职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等。因为种种原因,他们的权益尚没有得到应有的维护和更好的保障,但他们不该被遗忘。今天,让我们把关注的目光投向他们,希望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一个班下来,工作时间长达10个小时
缩短矿工工时不该停留在文件上
本报北京3月13日电 (记者王娇萍 郑莉)相对于矿难,矿工日常工作情况很少被关注,其实,矿工的入井时间及劳动强度直接关系到安全生产。值得引起关注的是,目前大部分煤矿仍实行3班8小时工作制(简称“三八”作业制),矿工一个班下来,总的时间长达10个小时甚至11个小时。
早在2005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二十六条即明确提出:提高矿工劳动保障水平。加强煤矿质量标准化基础工作,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减轻矿工劳动强度。改革煤矿工作制度,将矿工入井时间缩短到8小时以内,并尽快实行4班6小时工作制(简称“四六”作业制)。
“《意见》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全国政协委员、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表示,矿工入井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的问题依然突出。
据中国能源化学工会对河北、山西等6省50个煤矿的调查显示,实行“四六”作业制的只占14%,86%的矿依然实行“三八”作业制。
同时,由于矿工在井下时间都在8小时以上,而采用“四六”作业制的煤矿工作面都较远,采用“三八”作业制的煤矿工作面相对较近,工作时间与路途时间合计,“四六”作业制与“三八”作业制没有太大差别。再加上召开班前、班后会、更衣、洗澡等约占120分钟,矿工一个班下来,总的时间大多在10个小时左右,有的超过11个小时。
“总体而言,煤矿生产准备时间过长,工作效率低,如果还实行‘三八’作业制,矿工休息和业余时间就太少了。” 张鸣起委员认为,矿工在井下工作时间过长,造成精神疲劳、工作精力不集中,不但影响身心健康,而且极易出现安全事故,直接影响安全生产。
张鸣起委员呼吁有关部门应按照《意见》要求,尽快制定相关条例,强制推行 “四六”作业制,将矿工每班入井至出井的全部时间控制在8小时以内。他还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井下都采用人车接送矿工,以减轻工人的体力消耗;并尽可能配备专用班车,缩短矿工上下班路途时间。
纳入低保 就业帮扶 企业担责
政协委员建议为伤残职工建立救助基金
本报北京3月13日电 (记者郑莉 王娇萍)“你的事找原单位去,我们管不了……”在许多改制企业,经常发生“东家”换了,伤残或大病职工变成了“没娘的孩子”,在讨要治疗费时被两家单位当做“皮球”踢来踢去的现象。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室主任李滨生表示,国家应尽快将其纳入低保范围,落实全民医保政策,并注资建立伤残职工大病救助专项基金,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有调查显示,随着省、市、县属企业改制接近尾声,这些企业伤残(大病)职工的后续治疗和生活保障问题在一些地区逐渐显现。李滨生委员认为,许多改制企业伤残(大病)职工生活困难,应该纳入“低保”予以帮助。然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大部分伤残(大病)职工享受不了“低保”,直接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
据李滨生委员介绍,当前我国的“低保”政策规定,按家庭人均收入实行补差救助。“比如一位伤残职工,因企业改制被买断工龄,没有工作,其家属月工资1200元,有一个上学的孩子,一家三口平均收入400元,但该地区低保线划在了350元,那么这个家庭理论上是无法享受低保的,但这位伤残职工每个月要固定支出600元的治疗费,孩子上学也要交纳一定的学费,这样算下来,他们可支配的收入已经所剩无几了。”
李滨生委员在调研中发现,煤炭等高危行业,安全事故造成的伤残职工较多,这些家庭因失去了惟一的经济来源而陷入困境,加上改制提速,直接导致伤残职工特别是置换身份的5级到10级伤残职工和大病(重症)职工,以及年龄偏大职工生活困难。
“绝不能让伤残和大病职工伤身又伤心。”李滨生委员建议,破除政策障碍,在合理测算的基础上,把伤残(大病)职工纳入“低保”范围。同时,构建伤残(大病)职工大病医保救助体系,在尽快落实全民医保的基础上,采取以政府财政为主,改制重组企业出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办法,多方筹集资金,探索建立伤残职工大病救助专项基金。
李滨生委员认为,“输血”不如“造血”,各地应加快推进改制企业社会职能移交社区管理,加强就业帮扶,对于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伤残职工,为其提供小额贷款、税费减免、公益岗位、免费培训等服务。“改制重组企业不能一味推脱责任,应该预留一定岗位,创造条件安置伤残职工就业,帮助他们靠自己的劳动改善生活。”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期盼“一视同仁”
急需制定有针对性的社保就业优惠政策
本报北京3月13日电 (本报记者郑莉 王娇萍)“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年龄大,学历低,技能差,又无法享受现有就业和社保倾斜政策,导致他们在二次就业中受阻,社会保障缴费困难……”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张明森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力量对这个群体的现状进行全面调研,出台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使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据了解,“九五”、“十五”期间,国有企业普遍采取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减员增效。张明森委员告诉记者,国有企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基数比较大,仅对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统计,就先后协议解除劳动合同28.6万人。“由于国有企业几乎都存在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可以推测这是一个相当大的人群。”张明森委员说。
尽管当时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按照有关法规及政策给予了“协解人员”尽可能大的优惠待遇。但当他们的身份属性由“企业人”变为“社会人”后,即面临着就业和社保双重压力。“他们大多年龄偏大、学历偏低、劳动技能单一,自主再就业的能力较差。对于石油、石化、钢铁、各种矿业等行业的‘协解人员’来说,其居住的城市大多由行业发展而成,社会功能比较单一,就业面更窄,就业机会相对更少。”张明森委员说。
张明森委员表示,许多地方政府没有把“协解人员”作为社会失业人员看待,因此,他们无法享受政府出台的再就业优惠政策。“比如,向‘4050’人员提供的公益性岗位,以及一些针对再就业人员提供的减免或降低社会保险费用的政策,都不向‘协解人员’开放。”养老金和医疗保险费缴费金额的增多,对没有实现再就业的人员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协解人员’为企业的发展献出了最宝贵的青春年华,为国家建设做出过很大贡献,帮助他们顺利与社会接轨,也是一种公平的体现。”
张明森委员建议,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进行全面调研,摸清全国“协解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对至今未就业的人员,在社保缴费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可以通过从企业上缴的税费中提取一部分,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用于减免生活困难的“协解人员”部分或全部社保个人缴费;同时,进一步明确要求,各地方政府将全部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统一纳入失业人员管理体系,“一视同仁”地享受针对失业和再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
海运业以每年8%~10%的幅度增长,然而低收入、高税收导致海员人才加快流失,委员呼吁
让海员工作更体面
本报北京3月13日电 (记者王娇萍 郑莉)“再不免征海员个人所得税,远洋船员的缺口将越来越大。”针对我国海员拿着国际公认的最低工资标准,却享受不到国际通行的个税减免待遇的现状,全国政协委员、工人日报社原社长刘玉明呼吁,国家应尽快制定出台免征海员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海员是一个带有世界性的特殊职业,同时又是一种高危高风险职业。他们不仅要在正常航行途中不断抵御来自疫区、战区的各种天灾人祸,还要面对海盗劫船杀人的威胁,其工作艰苦程度远非常人所能了解和理解。基于此,多数航海国家对本国海员个人所得税实行了减免优惠政策。
据了解,瑞典、新加坡、菲律宾等国采取完全免征海员所得税;英国规定一个日历年度内离开本国在外航行超过183天,个人所得税予以免征;荷兰规定其境内设立常设机构的船公司,所属海员减免应征税额的38%;香港地区规定海员年度内在本地停留时间累计不足60天,个人所得税予以免征。
“我国现在对海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还是10多年前制定的,按照当前国家税收政策,不仅大部分海员需要纳税,部分职务高的海员纳税额还相当高。”
刘玉明委员介绍,保障海员工资收入水平是《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重要内容之一。2009年,按照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等水手的最低月收入为878美元,船长的最低月收入为2958美元,“如果对仅取得国际认可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中国海员还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他们的实际收入就低于国际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将难以得到国际劳工组织的理解和认同,也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
海运业的快速发展,是保障我国经济安全运行的重要条件,我国外贸出口基本是通过海上运输完成的,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更是以每年8%~10%的幅度增长。目前我国的远洋运输船队总吨位居世界第4位,海员人数15万。
“随着我国职工总体工资收入的不断提高,海员的职业吸引力正在不断降低。” 刘玉明委员表示,近年来,在我国沿海城市已经很难招收到新的年轻海员,即便是航海院校毕业生,上船时间不长就因待遇低而弃船登陆的比例也相当大,以致有的规模不大的船公司连一个航海院校毕业生都留不住。
刘玉明委员说,低收入、高税收的状况不改变,将加剧我国航海院校毕业生和高级海员人才流失,严重影响我国海运业的健康发展。
“海员总体人数不多,免征面和免征额有限,对国家税收影响微乎其微。”刘玉明委员建议国家尽快实行免征海员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让海员工作更体面,吸引更多的有志青年投身我国海运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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