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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3月01日 星期一

我能否要求修理厂赔偿损失?

《工人日报》(2010年03月01日 007版)

保管不善 赔偿难免 漫画 李法明

去年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将我的本田轿车撞坏,我将车送到一家汽车修理厂维修。车修好后因我没有交纳修理费修理厂就将该车留置,让我交钱后才能取车。

没想到,修理厂将车修好的第三天,该厂因电线老化发生火灾,将我的车烧毁。当我找修理厂要求赔偿损失时,他们却说造成该事故的原因是因我没有交纳修理费造成的,该损失应由我自己承担。

请问,我能否要求修理厂赔偿我车被烧毁的损失?

读者:方平

方平:

你可以要求修理厂赔偿你的损失。

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均规定了留置权。《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该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修理厂因你没有交纳修理费,其当然有权留置你的汽车,但是应当妥善保管,因其没有妥善保管造成汽车被烧毁,你本人并没有过错,该过错责任应当由修理厂承担,因此,修理厂应当赔偿你的车被烧毁的损失。

(程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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