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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2月22日 星期一

新闻速递

《工人日报》(2010年02月22日 005版)

画家之子称拍画为伪品

鉴定机构无法证明真伪

杨清惠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就一起艺术品拍卖纠纷作出判决。

2007年11月,孙先生参加中博公司的拍卖会,并以12万元拍得白雪石《白云红树山庄》一画。买卖双方当日签订成交确认书注明:“买方已认真阅读北京中博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拍卖规则,同意在拍卖交易中遵守拍卖规则中的一切条款,并按规定向北京中博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交付拍卖款及酬金。” 中博公司制定的拍卖规则中第五条“瑕疵担保”规定:“拍卖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其代理人应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对自己竞投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008年6月,孙先生与白雪石之子结识,经其确认《白云红树山庄》为赝品。孙先生认为拍卖人有义务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瑕疵,中博公司在宣传手册和拍卖现场均宣称此拍品是白雪石的《白云红树山庄》,且宣称由中菲担保有限公司对作品的真实性提供担保。

诉讼中,孙先生对《白云红树山庄》进行真伪鉴定,但是鉴定机构无法对此类画作的真伪进行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认为《白云红树山庄》是伪品的理由来自于白雪石之子的意见,仅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拍品的真伪。另外,在该拍卖会上,中博公司按照拍卖程序对该拍品进行了展示,拍品是其通过竞拍获得,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拍品为伪品的情况下,原告认为是伪品的意见,依据不足。《拍卖法》第61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法律没有要求拍卖人保证其所拍卖标的为真品,故中博没有保证拍品为真品的义务。

综上,法院驳回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购得“赝品”要求赔偿

证据不足遭驳回

邓文瑶 苏晏

近日,无锡南长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9年3月,张强花人民币18800元购买了《童心可珍-范曾戊子新绘十二生肖》彩色纯金币一套,出售方将彩色纯金币专用收藏票1张、授权书2张、监制证书1张、收藏证书1张、公证书1张交给张强。其中1张授权书载明:范曾于2008年11月20日授权欣欣艺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戊子年新绘十二生肖为图案制作、出版、发行金币贵金属纪念品。另1张授权书载明:欣欣艺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祥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授权香港金币制造有限公司出品发行《范曾戊子新绘十二生肖彩色纯金币》,内含一幅《范曾五牛图金膜画卷》,授权方对上述彩色纯金币和金膜画卷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有效负责。之后,张强在网上获悉该套产品实属虚假,没有任何收藏价值,便一纸诉状将卖家告上法庭。

张强诉称:原告在无锡博物院购买该套金币,博物院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要求被告收回金币并支付两倍赔款人民币37 600元。

被告无锡博物院辩称:自己从未将场地租赁给北京欣欣艺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祥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在无锡博物院购买的金币,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无锡博物院是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是柜台的出租者,亦不能证明其是在无锡博物院购买了涉案商品,故张强要求明确无锡博物院的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并要求被告收回金币并支付两倍消费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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