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发文: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
《工人日报》(2010年02月11日 001版)
本报北京2月10日电(记者郑勇)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今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正式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病毒检测项目。
《通知》指出,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
《通知》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和相关法规及规定,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劳动者。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要保护受检者的隐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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