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官司 一招制胜
2009年11月27日下午,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热闹异常,一群年轻人,向值班的郭律师轮番诉说着:“老板把我们两个月的工资全扣了,都没钱回家过年了!还把我们开除了,并警告我们,要补偿金,没门!”
原来,这些年轻人原是一家从事“电视购物”经营的企业的员工,失业后他们在劳动部门指引下到这里寻求法律援助。
一、“风云突变”
这些年轻人所在公司的经营方式是通过多家地方电视台播放广告,推销保健和美容品。为此,录用了数十名员工,在“热线销售部门”从事“座席代表岗位”工作,专门接听电话,介绍、推销那些价格不菲的产品。
“座席代表”电话里谈成的交易,由公司委托快递公司把商品送交消费者,收回货款后返给公司。
“接线成功率”关系到经济效益,公司对员工的文化素质自然要求较高,录用的都是进京求职的“80后”,以大学生居多。员工保底工资虽1000元,但加业绩提成,月收入在北京市人均工资水平上下浮动,其中佼佼者,收入可达北京市人均工资2至3倍。
在求职难的背景下,能有这样一份收入不错的工作,也算是幸事。一段时期内,劳资双方相安无事。
岂知,风云突变。
2009年11月9日下午,公司一位总监突然宣布:公司将于次日起“转换经营方式”停播广告,“座席代表”由接听来电转换为按照公司提供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拨打电话的方式主动出击,推销商品。
提成标准、考核办法,管理措施也发生重大变化:五天一个考核期,员工打电话拉客户的成交额日均低于1500元者,公司对其进行“强化培训”。第二次培训期满仍不达标者,将劝其办理“因本人原因”的离职手续。不服从“劝退”的,根据“制度”就只能接受每月640元的工资待遇。
二、意外被辞
11月10日,员工要求总监通知老板到场,说明“转换”理由。岂知,当天许多人的工资被扣除了!
“扣了多少人工资?”郭律师问。
一位女孩答道:“扣了56个人的,人均5198元呐!”
“那天老板到场了吗?”郭律师又问。
“傍晚6点左右老板到了,可他不问青红皂白,对我们破口大骂!”
“老板大发雷霆后,又要我们写检查,否则不让下班,夜里9点来钟,交了检查才放我们走!第二天,以态度不好为由,就口头开除了我!”一位女孩告诉郭律师。
“那你是怎么写检查的呢?”
“我写:今天我错了,以后一定改,保证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共渡难关!”女孩说。
来寻求法律援助的年轻人,大多都写了和这个女孩相似的检查。
2009年11月11日,“保证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的员工还是被老板开除了。
在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未果的情况下,其中的25人于2009年11月17日申请了劳动仲裁。
未被开除的另一批人,不能忍受建立在“强化培训”基础上的“劝退制度”,其中9人相继被迫以“本人原因”办理了离职手续。
2009年11月26日上午,被开除的、被迫办了离职手续的、未被开除又坚持不办离职手续的员工,自发向公司讨薪,遭到拒绝。
“公司每月25日支付上月提成工资,11月25日我们没得到10月份提成,却得到扣发的通知。”一位员工说。
在劳动部门主管领导关注下,员工们申请劳动仲裁后,又得到了法律援助。
2009年12月4日,老板居然将要求每人“赔偿5198元”的“反申请”送交劳动仲裁机构。
三、“查税”成案件转折点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该公司除了对劳动关系认可外,对员工其他各项合法请求一概否认,坚持每人赔偿5198元的“反申请”,并提交员工《工资表》,表示不差钱。
针对《工资表》内容可能存在的虚假性,郭律师当庭要求公司代理人补充提交《工资表》中,与“代扣税”数额相吻合的“完税证明”,否则,对已发工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公司拒绝提交。无奈,郭律师建议员工到税务机关查询个人所得税完税情况。
2009年12月30日,根据几位员工亲赴税务机关的查询结果,郭律师在当日制作的《补充举证》材料中指出:“……所谓的工资表中‘代扣税’一项是不真实的,因为根据劳方向税务机关查询的结果,资方截留了大量员工收入中应当上缴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工资表》中所谓‘加班费’项的不真实……劳方的月收入应当以银行系统出具的对账单为准。同时,还借以证明,本案的资方连国家税收都敢欺骗,缺乏最基本的诚信……”员工调查后还进一步发现,该公司可能还存在“漏税”行为。
在该公司知道员工到税务机关查税的情况后,双方的“博弈”发生了“逆转”。
公司突然放弃了追究员工责任的“反申请”,也不再坚持每人赔偿5198元。在仲裁庭主持下,主动与员工达成调解,员工们将在十日内,分别获得公司数千元至数万元的赔偿。
2010年1月13日,员工们手捧调解书,欢快地走出仲裁庭:
“这回我相信了,还是法律管用!”
历时72天,该案最终以劳动者一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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