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七条“规矩”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
《工人日报》(2010年01月31日 001版)
据新华社南京1月30日电 (记者朱旭东)苏州市政府近日以2010年1号文件发布《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通过7条“规矩”来规范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行为。
这7条“规矩”分别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决定制度、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规定》中的听取意见制度方面明确,苏州市的重大行政决策在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要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各方的意见,可根据需要邀请人大、政协派员参加会议,也可以邀请经济、科技、法律以及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其他专家或者市民参加会议,同时要征求负责决策实施、监督的相关地方和部门的意见。苏州市法制办法规处处长陆雅认为,这样做的好处是使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可操作性更强。
在合法性审查制度上,《规定》设立了双重审查制度,即先由承办部门的法制机构对决策草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再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或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陆雅认为,这样的两级把关,可以更好地保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