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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1月29日 星期一

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今起征求意见

危房改造需九成被征收人同意 不得以暴力胁迫手段实施搬迁 政府征收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 非因公共利益拆迁应自愿公平

《工人日报》(2010年01月29日 001版)

本报综合新华社北京1月28日电(新华社记者陈菲 崔清新)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将于29日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29日将在其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稿的全文。

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四十一条,分别对适用范围、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关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对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提出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征求意见稿对政府征收房屋的补偿问题予以专章规定。要求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对于政府征收房屋过程中,最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强制拆迁”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有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等七种“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方可征收房屋;注重征收程序的公开公正,对房屋征收要广泛听取并公开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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