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话题】“性别平等条例”规定“男性产假”并未跑题
□武 洁
《工人日报》(2010年01月21日 003版)
在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妇联召开的四届三次执委会议上,深圳市妇联主席蔡立表示,市妇联正在尝试推动立法,从源头上维护妇女权益。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条例将通过深圳市人大,在两会期间正式提交并进行审议。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写入了“男方育婴假不少于30天”的规定。(见1月20日《广州日报》)
性别平等有了具体细节的规定,无疑值得期待。但意在保护妇女权益的条例,却规定起了男性的权益,有人觉得似乎显得有些跑题。
其实,“性别平等条例”不仅仅是针对女性,男性也同样在其内涵之中,既然如此,条例中规定男性权益就并未跑题。不仅如此,性别平等本就事涉两性,仅仅关注一端,本身倒是一种不平等了。
在传统观念中,男性更多扮演着家庭经济支柱的角色,作为扛大梁的人,应该整日里在外打拼、养家糊口。而生孩子的是女性,休产假和养育子女便应该是女性的专利。如此看来,让并不生孩子的男性沾光休产假,似乎搞错了对象。
不过在笔者看来,不理解“男性产假”的观念倒是有点落伍。事实上,一来,现代社会的男女分工已经不再有太多的性别色彩,女性成为家庭经济支柱的也并不少见;二来,一个完整的家庭中男性不仅负有经济责任,更负有家庭责任,养儿育女也同样离不开父亲角色的归位。而据相关调查显示,父亲在子女教育上的缺位,不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甚至可能埋下社会隐患。
从这个意义上说,性别平等显然应该包括家庭责任平等这一内涵,男性更多地承担家庭责任,承担起照顾家庭、养育子女的责任,才有望增进两性的相互理解,并有益于构筑和谐美满的家庭。
事实上,男性休产假早已是国际上的惯例。基于此,对于深圳性别平等条例中“男性产假”的新亮点,我们不妨给予掌声,更期待“男性产假”能够得到真正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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